时间:2023-05-28 12:48:10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王彬
电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作,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但同时也引发大量问题,伴随着夏季的来临,电动车进入事故高发期。28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布多起关于电动车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公众谨慎驾驶。
【案例1】骑电动车撞上老人,未满16周岁的他父母来“买单”
14岁的小明是一名初二学生,由于父母工作忙,给小明买了一辆轻便电动车,让其骑电动车上下学。2016年6月份,小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逆行将正在买菜的张奶奶撞倒,致其脚踝踝骨骨折,住院21天花费1.3万余元,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小明逆行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其监护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父母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姜付强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他提醒,电动车的车速远高于自行车,未成年人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置能力有限,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家长朋友一定要谨记,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必定要承担责任。
【案例2】乱拉电线充电引火灾,她烧毁自家电动车还得赔偿邻居
用楼上拉扯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很多居民用惯了的,但其背后潜在危险非常多。2016年7月份,家住南阳市区某小区二楼的魏女士将电线插座从楼上窗户口放下,为电动车充电,因电源插板老化短路,半夜着火。虽然发现及时,没有人员伤亡,但魏女士电动车烧毁,附近停靠的其余3辆电动车也被不同程度烧坏,向受损邻居赔偿了5000多元。其实,为了方便业主电动车充电,小区专门安装有固定电源,物业也多次对拉线“吊瓶”充电的业主进行过制止。但魏女士就是觉得跑到固定停放处充电不方便,付出代价。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陈德林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建议,夏季是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的多发季节,群众在给电动车充电时,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的电源,确保安全充电。
【案例3】没驾照出事故,电动车照样犯交通肇事罪
2014年5月份,家住唐河县的魏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后装载竹制扫帚、耙子等物。在超车过程中,装载物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杨某挂倒,致杨某头部等处受伤,住院60天,花去医疗费67649.8元。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河县法院认为,魏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南阳中院刑一庭审判员杨玉娟解释,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管是驾车还是步行,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杨玉娟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因驾驶超标电动车没有驾驶证而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证照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可能面临的定罪量刑中,都会成为一个加重情节。(线索提供:刘子国)
编辑: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