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侵害客体,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05-30 11:19:12来源:法律常识

汽车司机在公路上行车撞死人,法院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家住济南的王某驾驶私家车前往梁山看望岳父,因路况不熟,进入尚在封闭期间的220国道拓宽改线路段,不料将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撞死。近日,平阴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8月26日,王某驾车前往梁山县看望岳父。沿220国道途经平阴路段时,王某因不熟悉路况,进入220国道拓宽改线路段行驶。当时该路段尚未通车,并在路口设有“前方施工,车辆绕行”标识。王某进入该路段后,经询问村民得知可以通往梁山县,因此决定不再绕行。道路加宽,又没有车辆行驶,王某的车速一直保持在80公里以上。当行驶到某村附近时,王某发现前方有个老太太骑电动车想穿过马路,便鸣笛警告,但由于认为老太太会躲避而没有减速。结果汽车将人和电动车撞飞,老太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王某行驶的路段尚未开通,因此道路不具有开放性和人员不确定性,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王某在此路段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王某自首情节及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同样主观是过失,结果是致人死亡,怎样区别两个罪名?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是判断一起交通事故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尚处于封闭期的道路,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具有开放性和人员不确定性,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而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原则。

检察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只要我们身边发生了车撞人、人撞车、车撞车的事时,一般人的反应都会认为这是交通肇事案件,拨打110后,110一般也都会向交警队转报,但事实上并不是只要是肇事就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及侵犯的客体来区分,除交通肇事罪外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刑事犯罪。

作者:宜川县检察院 作者:袁敏 责任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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