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0:18:40来源:法律常识
5月1日凌晨2时46分许,柯某驾驶一电动三轮车途经凤岗镇官井头村商业东二街路段时,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邹某受伤。
据了解,事发当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邹某在附近某饭馆喝了酒,结束后,邹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住所,行驶至上述路段时,邹某酒气发作,困意袭来,连人带车倒地而睡。其后,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该路段时,在未看清前方路况的情况下,驾车从邹某的头部碾压过去,造成邹某受伤。
经查,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柯某并未依法考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执勤人员对驾驶人柯某、邹某送院分别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8.42mg/100ml;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1mg/100ml。均为酒驾醉驾交通肇事。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东莞交警提醒,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驾驶电动三轮车须依法考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安全隐患大。作为驾驶人,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冒险酒驾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