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1:59:2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都昌县茭塘村的村民江先生向记者反映,2015年12月27日下午,他骑摩托车与酒后骑电动车的罗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们就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江先生表示,事情的发展可谓是“一波三折”。
当事人:“私了”后,对方“反悔”
据江先生介绍,2015年12月27日下午,他骑摩托车载着哥哥由坂上村向乡政府方向行驶,与骑着电动车的罗先生在庙上村拐弯处相会。“罗先生骑车横穿马路朝我冲了过来,把我和哥哥两人连人带车撞到了马路旁的沟里。”江先生告诉记者,等他从眩晕中清醒过来发现,罗先生不省人事,身上酒气熏天,地上还有呕吐物,“我立即拨打了120并报了案”。
“发生这起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到现场勘查并拍了照。经鉴定,罗先生是酒后骑行。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先生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江先生告诉记者,罗先生的儿子主动找到他要求私了,最终双方签下协议:江先生出5000元一次性了结此事,双方不再上诉。
本以为此事已经了结,不过江先生发现,2016年7月12日,对方就责任认定向九江市交管支队申请了复核。都昌县交管部门在2016年8月1日再次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罗先生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对方据此将我告上法院,在我没有接到‘任何传唤’的情况下,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决我赔偿30万元。之后罗家人频繁到我家来‘闹事’,要求我赔偿,还发生了肢体冲突,两人家现在闹得‘不可开交’。”江先生表示,对此他很疑惑:“罗先生酒后骑电动车导致自己受伤,是否应负全责?此前我们自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江先生提供的材料中,记者在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先后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江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是一辆红色、无牌、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罗先生骑行的是一辆红色无牌的电动车。两份认定书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一致。此外,江先生也并没有提供法院的判决书。
交管部门:一方申请复核,进行重新认定
为了调查具体情况,3月27日,记者来到了都昌县交管大队,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记者找到了当时处理此事故的都昌县三汊港中队的洪队长。
洪队长表示,在2016年8月1日就该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骑车人(罗先生)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江先生)负次要责任。“在第一次进行责任认定后,一方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了复核,我们也根据《江西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中‘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驾驶超过强制报废期机动车、驾驶拼装机动车等情形之一的,按加重责任规则认定为次要责任’的条款进行了重新认定。”洪队长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所以前后不通,“原因可能是细节没调查清楚或当事人存在‘其他情况’”。
洪队长称,目前该事故在交管部门的程序已经“走完了”。
县法院:对被告已合法传唤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都昌县人民法院,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查看了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江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而未予答辩;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24日对原告(罗先生)进行人体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做出了评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罗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079604.75元,被告(江先生)承担此次事故20%的责任;因未购买交强险,除了承担12万元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外,被告(江先生)还需赔偿191920.95元。
“法院通常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江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责,都昌县人民法院因此认定他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对于此事,浔城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虽然江先生与罗先生已经签订了协议“私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为双方签订‘私了’协议的基础为罗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5000元的‘赔偿’金额也与罗先生的损失差距极大”。(维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