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2:09:06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几年,为满足出行方式的便捷性与多样性,解决年轻人尚不具备购买私家车的能力但又确有出行需求的问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应运而生,且越来越受年轻人的喜爱和选择。在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分时租赁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保护自身利益,使受害人损失降到最低,越发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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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于某是某高校的大学生。2020年10月,持实习期驾驶证的于某驾驶在某租车APP上租用的轿车与朱某相撞,致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212万余元;2、被告某出行公司及其分公司对于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出行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虽属于其公司所有,但其并非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事故是于某租用车辆期间由于其侵权行为导致,应由于某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朱某则称,被告某出行公司及其分公司疏于对租赁车辆的管控,出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某出行公司对分公司事务不重视,管理不足;经营的租车APP要求租车人主动勾选“优享服务”才能另行付费取得相当额度的第三者责任险,导致租车人因有选择权利而放弃购买较高额度的第三者责任险,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救济,要求被告某出行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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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本案承办法官着重审查了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的被告某出行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首先,于某持有实习期驾驶证符合驾车上路的条件,被告某出行公司运营的租赁网络平台在于某通过APP租车时核实了其驾驶者身份并留存相关档案,其对租车人资质审查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其次,被告某出行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鉴定意见均显示涉案车辆的制动合格。灯光由于发生本案事故有所损坏,但无证据显示车辆在事发时灯光不符合规定;
再次,被告某出行公司的分公司在涉案车辆后档风玻璃张贴了实习驾驶的标志,且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尽管原告认为其投保额度过低,但原告无法证实其违反相关的规定存在过错;
最后,被告某出行公司作为出租方亦尽到相关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
03
法院判决
鉴于车辆出租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出租人被告某出行公司及其分公司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情况下,对原告朱某主张被告某出行公司及其分公司就其出租车辆致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于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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