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借车人交通肇事逃逸,借车酒驾撞人怎么处理

时间:2023-05-31 15:00:36来源:法律常识

借车酒驾致人死亡逃逸男子获刑两年半

车主明知被告无驾驶资格仍借车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生活报讯(记者孙海颖)绥化男子郑某借车应酬却不谨慎,酒后驾车肇事,致一车损毁一人死亡,肇事后还抛弃伤者逃逸,最后连累车主与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郑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

日前,43岁的郑某为了中午应酬,特意向李某借了一辆小型越野车。在酒店喝了半斤白酒后,郑某坚持要自行驾车回家,众人劝阻无效,郑某独自驾车上路,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发生侧滑,与路边停靠的车辆发生碰撞,之后又将人行道上行人宋某撞伤。车祸发生后,郑某驾车逃离现场,被撞停靠车辆司机报警,并将伤者宋某送医救治,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鉴定,郑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4天后,郑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郑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郑某驾驶车辆车主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被告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将机动车借给其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李某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交强险赔偿12万元外,额外再赔偿10万元,取得谅解。故一审判决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郑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遂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郑某不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致一人死亡后,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已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减轻处罚,在对其量刑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其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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