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29:01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无照驾驶小型货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又找人顶替去公安机关投案,其罪行终被败露。近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EA9385#“福田”牌中型仓栅式货车,途径蒲城县煤化大道、孙镇、雷村、沿独宜公路白水县西固村杨长组东由南往北路段行驶,在“西固镇”路牌南大约100米处会车时将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高某某碰撞,致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将伤者高某某送至白水县医院后逃逸回蒲城。因驾驶资格与准驾车型不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该李通过其连襟屈盼找来曾某,商定由曾某顶包,2017年11月26日,李某带领曾某来西固镇西固村杨长组指认事故现场,并向曾某告知事故经过,指使曾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曾某根据李某指使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事后,李某付给曾某人民币1000元。曾某在公安机关审讯下,如实供述自己是替李某顶包的经过,公安机关将李某传唤到案后,经审讯,李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公交认字【2018】第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李某即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一起将被害人送往白水县医院救治,因被害人伤情严重,被告人联系家属将被害人转往西安唐都医院、济民医院救治二十余天,后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54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全部给付,被害人部分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持有资格证与所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会车时未能安全通行,发生致右侧同向行人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离现场,找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其肇事后能够及时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亲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张正 通讯员 魏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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