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0:35:3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成功办理一起抗诉案件。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反悔上诉,同时巨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菏泽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最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据了解,该案是全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案件。
案情回顾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6月因患有严重疾病(心梗)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次。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巨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移送巨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巨野县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与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反悔,提出上诉。
审查情况
巨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依法提出抗诉。
菏泽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负责该案的第五检察部经认真听取汇报、全面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讯问原审被告人,最终认为,在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若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则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应依法支持抗诉。
2月21日上午,该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月24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检察官有话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该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实实在在的量刑优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无正当理由上诉,反而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也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尊重司法裁决,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
对此,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