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1:49:33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一般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不予赔偿的。立法者的大致理由在于已经追究了被告的刑事责任,如果再苛以大额的民事赔偿,其得到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小,反而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故在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会支持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但其中有一个罪名比较特殊,即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此罪名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一般会得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其法理依据在其他法律学者或者律师的文章中,已经进行过相关论述。本文只是就其中的法条依据进行探讨,以飨大家。
通常意义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直接依据。上述条文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可见上述规定并未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其中。但该条接下来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在交通肇事罪中,赔偿责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该条规定的只是赔偿原则,即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如何赔偿的问题。并未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范围说清楚。真正将上述赔偿范围阐述清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在翻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一千一百八十三的规定,就会发现,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
至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可以得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路径得以完全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