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2:49:14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12月3日9时28分,卢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其5岁的儿子麦某杰沿沙坡镇北安村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当场死亡,麦某杰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林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年检、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卢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不注意确保安全行驶、搭载六周岁以下的儿童未使用固定座椅,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卢某与丈夫麦某生育有三个子女,三个子女皆未成年。
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陆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而就如何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麦某及其子女作为原告将林某诉至陆川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庭审中,法院认为,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确定合法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麦某及其子女作为近亲属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此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电动车损失。
经法院核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 1、死亡赔偿金329297.2元【按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359元计算20年,再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122117.2元(按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8351元),卢某有三个子女,从发生事故之日分别计算至年满18周岁止,麦某豪计算11年5个月22日,麦某杰计算13年2个月7日,麦某怡计算16年零22日, 卢某有一半的抚养义务,并掌握赔偿总额不超过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丧葬费30120元(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020元,计算6个月);3、误工费2000元(根据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和丧葬事宜可能产生的误工费酌情确定);4、交通费1000 元(根据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和丧葬事宜可能产生的交通费酌情确定),电动车损失500元(根据卢某的无号牌电动车在本案交通事故受损情况酌情确定),以上合计362917.2元。
依照相关法律,法院遂判决林某赔偿362917.2元给麦某及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