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3:22:13来源:法律常识
9月17日,《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今后淄博市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按照办法要求,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医疗机构及伤者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3种情况可申请垫付抢救费
办法规定,在淄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相关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其中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对于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路段在淄博市行政区划内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7个渠道筹集救助基金
据了解,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筹集管理,统一政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淄博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市救助基金具体业务工作和财务管理。
根据办法,救助基金筹集渠道包括: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市、区县两级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共7个
如何办理抢救费用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医疗机构应向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垫付抢救费申请表》、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入院证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伤者住院病历资料、抢救医嘱单、抢救费、用药明细清单、医疗发票等材料复印件。无医疗发票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另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伤者为无名氏的,先由医疗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身份确认后补交相关材料。伤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确认身份的,不影响医疗费垫付。
伤者提供的材料为伤者及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救助基金还可垫付丧葬费
根据办法要求,事故管辖地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符合救助情形的,也应当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要求垫付救助基金的,应出具《交通事故基本案情说明》。
今年3月份,《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起草,9月17日正式发布,这也意味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正式设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可以申请使用?据了解,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对办法进行筹备和落实。等更为明确的细则出台后,医疗机构和市民可以申请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记者 岳震 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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