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专业头条:交通肇事罪如何刑辩,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时间:2023-06-01 18:23:18来源:法律常识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3月20日16时40分左右,河北邯郸市人民路与滏河大街交叉口西南侧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故,一辆白色福特牌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据媒体报道,现场14人受伤,邯郸市交巡警支队迅速到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目前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当场被控制。

3月21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20”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予以刑事拘留。通报显示:刘某北,男,31岁,籍贯魏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某单位职工。经查,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

刘某北为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在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有的案件裁判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有些案件裁判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二者的界限?罪名不同,最终的处罚又有何不同?“小铭切瓜”栏目记者邀请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律师陈自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刘某北为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陈自强:目前警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北刑事拘留,属于对已掌握证据的初步认定,最终刘某北会以何种罪名移送审查起诉,需要进一步侦查后由警方确定。

根据警方初步调查,“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如果是刘某北过量服用镇痛药物后,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区别?

陈自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两者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问:罪名不同,最终的处罚有何不同?

陈自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处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不同的罪名在被害人赔偿方面可能会有所区别。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和审判案例,本案中如果刘某北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被害人只能要求物质损失的赔偿。如果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则被害人在要求物质损失赔偿的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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