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1:31:54来源:法律常识
女子肇事致人死亡报假警
男子二次碾压拒不承认
这起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的2名驾驶员
请看
石嘴山交警是几小时抓获的?
迷案浮现
设组侦查
10月10日23时28分,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七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110国道惠农区红果子路段处有一人躺在路中,疑似交通事故所致。
接到指令后,事故勘查民警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发现有一名男子横卧在路面,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受害者已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民警在勘查中发现,受害者头与脚有明显被车辆碾压的痕迹,当时已正值深夜,无路灯照明,光线条件差,且110国道车车流量大,对事故现场痕迹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事故现场遗留痕迹较少,给勘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事故现场勘查民警迅速向大队领导汇报,经请示上级领导立即成立“10.10”交通肇事逃逸专案组,随即大队抽调10余名精干警力分三个小组迅速展开工作。
视频证据
拆穿谎言
凌晨0时,现场摸排组连夜对事故现场周围居民进行大量调查走访;询问取证组对报警人和过往车辆逐一询问查证;视频查看组对该路段的多处监控视频进行筛查。
专案组现场召开案件分析研判会,汇总案件信息后发现有效线索少之又少,顿时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正当办案民警一筹莫展时,大队领导决定再次从报警人申某开始着手调查,民警发现报警人报案时的信息是:“有一人躺在路中,疑似交通事故所致”。而再次询问过程中报警人称不知道是谁碰撞了受害人,两次前后矛盾的信息,立即引起了办案民警的警觉。
随即民警再次对申某驾驶的机动车进行了痕迹比对,发现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车灯处有撞击遗留下来细微的凹痕,细心的民警通过调取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内行驶车记录仪,确定申某为第一辆肇事车辆,推翻了她的谎言。
在证据面前申某终于承认她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受害者发生了碰撞。当日23时13分,33岁的申某驾驶号牌为辽A小型轿车,沿惠农区110国道快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110国道1152公里+860米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发现一男子(朱某某)由东向西横过110国道,由于距离太近,申某向左打方向,所驾驶的车辆右侧大灯处与朱某某发生碰撞。
发生事故后,申某没有及时停车进行施救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十几分钟过后,申某通过电话联系其丈夫雷某某,说刚撞了行人没有停车,丈夫雷某某劝申某返回事故地点查看,申某返回现场后看到行人已经死亡,才选择报警,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刻意隐瞒撞人的经过。
连夜追击
柳暗花明
正当办案民警将线索提供专案组,大家为之一振的时候,但同时分析发现申某碰撞后与事故现场受害者的事故形态有很大的不同,专案组判定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轿车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该还有其他车辆对受害人造成了二次碾压。
此时已经凌晨2时,办案民警克服疲劳,连夜作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继续开展后续取证工作。
三组同时联动,各自出击,凌晨2时40分许视频查看组传来一条信息,通过对该路段10组监控视频横向比对后,发现一辆宁A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K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有嫌疑。
专案组民警通过车辆系统查询联系到驾驶员,并责令停在距事发地点80公里外的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服务区等待配合调查,专案组民警驱车连夜赶往月牙湖。
凌晨3时40分许,民警见到事发肇事车辆,通过询问30岁的驾驶员常某某,他拒不承认并说当时没有看到路面有人。
当民警对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发现挂车三轴车轮挡泥板处有疑似人体组织痕迹,民警随即提取、拍照固定证据后将他及车辆带至交警队做进一步调查。
证据面前
低头悔恨
有经验的民警知道危货车辆内部有行车监控,常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危货车辆,而这样的车辆其公司必定为车辆安装了视频监控,办案民警迅速联系该公司调取视频。
上午7时,办案民警拿到了当时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常某某在驾驶重型半挂危货牵引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明显发现有一人躺在路中,并且嘴中喊出:“人,人,人”的声音,而且车内视频明显有碾压造成颠簸的画面,而驾驶员常某某在发生碾压后连夜驾车逃逸。
在证据面前,常某某终于低下了悔恨的头,对碾压受害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至此
经过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七大队全体办案民警辅警的不懈努力下
“10.10”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历时8个小时成功告破
案件告破
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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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破获后,交警分局七大队民警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做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调查、取证、处理后续工作。11月1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对犯罪嫌疑人申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申某刑事责任。
11月17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对常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常某某予以罚款两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在这儿也想再次提醒大家
发生事故不要慌
救人报警是正道
保护现场莫侥幸
肇事逃逸跑不了
素材| 交警分局七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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