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5:05:2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转自【广西新闻频道】
今年2月,在南宁市长湖路凤景湾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一名3岁男童被一辆越野车撞倒,因抢救无效,男童次日死亡。5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此案的责任划分作出认定,事件再次引发大家的关注。今天,广西新闻频道记者采访到了孩子的家长以及涉事小区的部分居民,来听听大家对此怎么说。 今年2月19日晚上8点多,陈女士带着3岁的孩子从单元门进入地下停车场取车,陈女士走在前面,孩子慢慢跟在身后。突然,一辆越野车拐弯而来,车辆的左前部撞上了孩子。从监控里能清晰看到,车辆在转弯时没有踩刹车减速,直接撞上了孩子,刹车灯才亮起。
现场声:快点快点叫物业过来,快点找人过来帮忙,快点!
男孩随后被120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事情发生后,陈女士十分自责。 电话录音 男孩母亲 陈女士 :当时我的内心就是一直都觉得是我自己的错,我就说怎么没拉好小孩。
记者在现场看见,这个地下停车场90度转角处光线充足,事故发生后新增了一条减速带,单元门口也新张贴了“车库危险 请看护好儿童”的标识。
南宁市凤景湾小区业主 小陈:有的时候车它开得其实还是挺快的,走的时候我一般就走边边,但是还是有一些同学就是喜欢走到路中间。
南宁市凤景湾小区业主 小张 小黄 :正常情况下不危险,正常情况下如果按照遵守一点规则,走边边这样子一般都不会有危险。 陈女士说,事故发生之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还有一些陌生人来到他们开的店里骚扰他们。为了躲避骚扰,调整情绪,现在店也不开了。5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肇事车辆驾驶员未注意避让行人及超过限逃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交通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被撞男孩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通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肇事车辆驾驶员应承担故主要责任,被撞男孩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不过,陈女士并不认可这个结果。
电话录音 男孩母亲 陈女士:视频上孩子是没有过错的,孩子已经走到了路的三分之二,快到我的车头了,地库应该是属于生活区,那属于生活区的话为什么要套小孩按照交通法,所以我对这些东西就是很疑惑 。 陈女士表示,近期将会提出复核申请。 记者 | 黄纪宾 梁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