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6:57:15来源:法律常识
开车上路,前车慢慢吞吞,也许很多司机都会作出超车行为。殊不知,看似平常的超车举动,其实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在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就不得超车。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弯道超车致事故的交通肇事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驾驶小型轿车行至220国道2054KM+500M上犹县某乡镇某村红旗桥路段往左侧变道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驾驶左转弯的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下车查看被害人伤情,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嗣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21年1月28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超车规定且在单黄实线路段超车,被害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双方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人对造成本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大,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对造成本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小,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安海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被告人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