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7:14:5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7月25日),两位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黄某、马某被依法送往柳州市第一看守所,两位“酒司机”最终要为自己当初的荒唐行为“买单”!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柳州交警 支队城中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独静路独秀苑小区旁,一辆车牌为桂B5Q***的小车撞到一辆教练车和一辆越野车,驾驶人可能酒驾。 民警赶赴现场,驾驶人黄某从肇事的桂B5Q***牌小车驾驶室内走出,浑身散发浓烈酒气,意识状态极不清醒。民警向黄某了解情况,其言语逻辑混乱,称自己来接小孩,先是拒不承认喝了酒,接着又辩称自己并没有开车。过程中,黄某几次想要借机逃离现场,被民警及时控制。 大队民警对本起事故进行调查,通过智能交通系统确认事发前小车的驾驶人正是黄某。 当天,黄某驾驶肇事车辆刮碰现场的一辆越野车和一辆教练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过抽血化验检测,黄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8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80mg/100ml),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法院判决,依法对黄某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回顾 6月6日5时许,东台路龙中门口路段,一辆车牌为桂bvJ***的小车冲撞一辆停放在道路上的环卫车,导致两名环卫工人不同程度受伤,环卫车因冲击力向前又撞上了现场的一辆小轿车。事故发生后,城中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驾驶人马某一身酒气,经酒精吹气测试,其涉嫌酒驾。随后,民警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做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马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判决,对马某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温馨提示:侥幸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最终都会面临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记12分、同时并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总有驾驶人妄自以“车技够好”、“交警下班”等荒谬理由侥幸以身试法,在饮酒后开车上路,严重威胁驾驶人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所有驾驶人都能认识酒驾的严重性、危害性,从自己做起,告诫身边的每个人,酒后勿碰方向盘!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