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8:35:55来源:法律常识
庭审现场
近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出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法庭上,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同意执行机关依法提请减刑,并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开庭审理前,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费县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际调查,确保程序合法,材料真实。
2019年开春时节,天气干燥,正在干活的李某某发现附近山上冒起浓烟并伴有三四米高的明火,他来不及多想迅速停下手中工作,顺手抄起铁锨便向着火点跑去,边跑边向村护林员、村干部电话报告。到达着火点后,李某某立即用自带工具进行灭火,后改用鲜树枝进行抽打灭火。
由于树木茂盛火势较大,李某某同其他村民先扑救火势较大的树木,逆着风向制造出一条隔离带,阻止火势继续蔓延,在与赶到的村民及护林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山火终被扑灭。此次山火过火面积达1000余平方米,虽然烧掉了一些树木,但周围数百亩的山林却幸免于难。
山火被扑灭后现场
李某某系费县马庄镇某村村民,因交通肇事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费县司法局马庄司法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未发生违反监管规定及违法乱纪行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通过马庄镇政府捐赠1000元,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费县司法局在了解到李某某有不顾个人安危扑灭山火有突出表现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李某某申报见义勇为表彰,2020年4月,李某某被中共费县县委费县人民政府授予“费县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后经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研究决定上报临沂市司法局申请减刑。临沂市司法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7月3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据悉,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山东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减刑案件。
文字丨孙玉琼
统筹丨王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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