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9:37:00来源:法律常识
一、先看基本法条规定
《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析: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1、第一档(基本档):3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档(逃逸或恶劣档):3年以上7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档):7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分析一下标题中“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进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性质
1、“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吗?答:不构成。
根据3年以下的基本档构成条件,至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2、“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吗?答:构成。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吗?答:不属于。
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注意,此处的逃离只是入罪条件,只构成基本档(3年以下)的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第二档中加重型的“逃逸”。
三、关键问题来了:“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进而导致其死亡”,属于第三档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吗?
1、观点一:不属于。
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下,第五版)中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行为人超速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进而导致其死亡的,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基本档,3年以下)。
同时,张明楷教授认为: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对此,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观点二:属于。
罗翔老师在其《刑法学讲义》中举例:张三驾车撞倒李四后逃逸,数小时后,王五驾车又从受伤的李四身上轧过,将李四轧死。请问张三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吗?罗翔老师认为张三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其逻辑基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也就是说,张三撞倒李四后,哪怕当时李四重伤,张三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因其逃逸和李四死亡有因果关系,即便李四死亡是第二辆车导致的,但这种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故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本案例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来分析,则张三只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档量刑。至于后来的李四死亡,则结合其他罪名,从一重处罚。
四、支持上述罗翔老师观点的法院判例:(2014)浙衢刑一终字第99号
五、基于上述不同的逻辑理论,不同的法院仍然会有不同的判决。总而言之,发生交通肇事后,不管怎样都不要逃离而要去面对,去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则是对自身最有利的选择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