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4:16:24来源:法律常识
□姚志强 阿依努尔
【案情】
张某和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张某于2022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张某在2018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受害人8万元,当时李某从银行贷款8万元偿还给了受害人,该8万元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因返还给李某。
【评析】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是,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中则是比较少见的情形,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款项,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垫付的赔偿款?
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一般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举债的合意;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具备夫妻二人的合意,如果不是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者投入,夫妻另一方也没有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一般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若是交通事故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驾驶营运车辆造成的事故,此时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宜。
关于本案,夫妻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实际分居,张某驾驶车辆非因家庭共同生活,也未产生收益归家庭使用,该事故的发生,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其垫付的款项应当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张某返还李某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