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7:16:0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信息显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我国起诉人数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2021年有13万人被检察院以帮信罪起诉。
本文根据笔者多年办理”“帮信罪”的实务经验及相关司法案例,总结了帮信罪“无罪”的13种情形。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帮信罪必须有如下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帮信罪”构罪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明知上游人员存在犯罪行为。
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会辩解:自己并不知道上游人员是在从事犯罪行为,不是明知。
但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认可这样的辩解,因为即使嫌疑人不承认明知,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你的行为推断你是明知的,具体情形如下:
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如下
2、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具体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具体实践中的帮助行为远远不止这些,希望每个人都能擦亮眼睛,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
行为人实施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都能构成“帮信罪”,笔者根据日常办案经验及司法案例总结了13种“无罪”或“不予起诉”的情形
1、进行正常的商业、技术行为,主观上不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帮信罪;
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在进行正常的日常行为或者商业行为,即使客观上嫌疑人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明知,从而不构成“帮信罪”。
案例:张三系代办工商注册的中介,受他人委托,为其帮忙注册公司十六家、开立银行公户九家,获利8000元,后经查明,注册的部分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虽然张三客观上帮助了信息网络犯罪,但张三对注册公司、对公账户是否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不明知,且法律并不禁止代办公司注册活动,故张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参考案例: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旬邑检刑不诉〔2021〕17号】
2、嫌疑人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但不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
嫌疑人明知其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构成帮信罪。若嫌疑人不知其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帮信罪。
案例:张三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其密码、U盾、手机号等借给了工友张某,张某称借银行卡是为了用于项目工人工资的走账。经查,该银行卡在被借用期间被用于电信诈骗,走账金额200余万。
因张三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借卡时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未牟取任何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对张三不起诉。【案例
需注意:若嫌疑人以高价买卖银行卡,这种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明显异常,就可以推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的。
3、帮助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未达到处罚标准,不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帮信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以“帮信罪”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如下:
若帮助行为没有达到上述表格的标准,则不应当以“帮信罪”定罪量刑。
4、上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未查清,嫌疑人的帮助行为亦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成立的条件是上游犯罪已经基本查清属于犯罪行为,作为下游行为的帮助行为才构成“帮信罪”。若上游犯罪不成立或者尚未查证属实,则下游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张三与谢某系朋友关系,张三明知谢莫在网上从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仍然办理多张银行给其使用,获利6千余元。其名下银行卡走账流水达300余万元,
经多次侦查,仍无法证明张三提供的银行卡是否被用于了实施电信诈骗,既没有被害人报案,也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用于诈骗,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案例
5、嫌疑人没有实施帮助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行为人必须具体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不能构成“帮信罪”。
6、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起诉。
案例:张三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先后将其名下4张银行卡提供他人用于收转钱款,非法获利1000元。其银行卡收入钱款共计三万余元,已查明其中900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
案发后,张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退清违法所得。张三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平检刑不诉〔2021〕47号】
7、嫌疑人虽存在出借银行卡行为,但相关银行卡的资金流水未核实清楚,依法对其不起诉。
案例:嫌疑人张三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先后提供以自己的名字开立的8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张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银行卡涉嫌的诈骗数额未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案例
8、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9、嫌疑人在犯罪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少数恶性案件承担刑事责任
10、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对其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存在构成犯罪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定罪的证据、事实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形的;属于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案例:张三明知犯罪团伙利用火币平台进行非法资金交易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快进快出”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火币出售给犯罪团伙,为犯罪团伙将非法获取的资金快速“洗白”。其中,张三使用13张银行卡,利用火币交易平台收转资金流水达两千万余元,从中获利一万多元。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张三使用的13张银行卡,利用火币交易平台炒“火币”,被害人被骗的资金通过多张银行卡层层转账,他人用于购买“火币”,转到张三银行卡上,资金
11、已经构成犯罪,但存在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张三伙同他人购买银行卡非法出售给犯罪人员,共计二十二套银行卡被用于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张三非法获利32976元。
检察院认为,张三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学生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张三酌定不起诉。【案例
12、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的,可以决定其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张三受他人邀约,为网络赌博软件运行提供技术维护。经司法鉴定,公安机关扣押参与网络赌博人员赌资七百多万元,收缴违法所得一百多万元。
检察院认为,张三已经构成帮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张三酌定不起诉。【案例
13、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虽已经构成帮信罪,可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相应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注: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人,且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重新提起公诉。
注: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司法实践,本文所列举的“无罪”案例主要
笔者郑重提醒:最好的“无罪”情形就是不犯罪,最好的减刑情节就是自首。任何时候任何人,都要远离任何违法犯罪,切莫因贪图一时之利,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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