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专业信息:残疾人犯交通肇事罪,无证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应负什么责任

时间:2023-06-05 08:12: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冷水江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看似构成“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15岁的谢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中好意搭乘同班同学陈某,途中,在遇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对向驶来时,因谢某驾车操作不当,李某亦未提前避让和减速行驶,造成谢某、陈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现场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陈某不负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陈某造成各项损失70143.46元,但谢某和李某均表示系对方责任,拒绝赔偿。原告陈某诉至法院后,查明谢某系无证无牌驾驶,且双方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比例应按7:3计算,即被告谢某承担70%,被告李某承担30%。李某作为案涉肇事车辆车主,未依法履行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则案涉损失应先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李某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谢某、李某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原告陈某虽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但其明知谢某为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质,仍愿乘坐,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谢某责任。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陈某在谢某应承担的70%的责任中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谢某驾驶摩托车辆虽无偿搭乘陈某,但系无证驾驶,不符合《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规定,除陈某自身存有过错减轻谢某部分赔偿责任外,不再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此外,谢某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所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1958.75元,被告谢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8399.2元,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提醒

1.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非法驾驶行为不属于“好意同乘”范畴,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谢某与陈某为同班同学,为方便陈某出行,谢某出于好意搭乘陈某,看似构成“好意同乘”,但《民法典》第1217条之规定的预设前提是好意人应为合法驾驶,否则其行为是把对方置于严重危险之中,根本不构成“好意”。此外,“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在好意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虽然可以减轻自身赔偿责任,但一经允诺,就负有将对方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注意义务,行驶途中更要倍加注意安全行驶。同时,搭乘人要特别注意对方驾驶资格,陈某明知对方无证驾驶不但不劝阻仍继续乘坐,即明知有危险还偏要搭乘,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需承担过错责任。

2.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一定要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按时续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最大程度减轻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肇事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陈某请求投保义务人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时,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机动车交强险作为强制险种价格十分便宜,若此案中李某投保了交强险,则案涉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基本可以赔清,将最大程度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3.未取得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辆,而未成年人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对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的年龄条件有明确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本案中,谢某作为未成年人,依法不能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

4.家长要自觉承担监管职责,摩托车交给小孩使用,自身摩托车驾驶证存在被吊销风险,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家长是否有效尽到监护职责,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外,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8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18岁以下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谢某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证驾驶摩托车,监护人均未予以制止,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谢某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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