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4:54:5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被告人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对方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处该被告人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非法转卖该摩托车的原车主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6月,周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周某的摩托车已报废,但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该车车主陈某于2021年2月以6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周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周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介绍,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机动车,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提醒,车辆报废后不要因麻烦就随意丢弃或因小利非法转卖,应及时去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抹除车辆内自己的信息,以防有不安定的因素;在购买二手车前,应谨慎询问审查车辆相关信息,不要贪小便宜购买报废车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