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7:46:35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法院网讯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两名死者中一人在集镇居住、经商,另一人则在农村务农。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审结这样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按城镇标准向两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同命同价及公平性原则,让死者家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2017年6月26日,被告苗某某驾驶冀DZ837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岳阳县新开镇虎歇坪路段时,因措施不当、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曾某某驾驶的湘H3539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冀DZ837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失控侧翻,之后又与由南往北杨某来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使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来、乘车人杨某煌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杨某来、杨某煌不负事故责任。由于死者家属与肇事者、保险公司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两死者的家属分别向法院起诉。
死者杨某来、杨某煌均为农业户口,但杨某来生前在农村务农,杨某煌生前在集镇生活、经商。
考虑到事故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新墙法庭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以安抚两死者家属的情绪,挽回两家的经济损失。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两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死者杨某来家属认为杨某来死亡赔偿金应当与杨某煌一样按城镇标准计算,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死杨某来户籍为农村,其生前在农村务农,应根据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本案有关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适应该条规定确认,即杨某来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与杨某煌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一样均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保险公司也按判决向两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