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科普一下交通肇事五五不和解,交通事故没报警私了后反悔能二次报警么

时间:2023-06-06 09:06:33来源:法律常识

在中国每年发生上百万起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已居世界第二位,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商议和解的也不在少数,私下签订协议后,能反悔么?应该怎么办?

案 情

2018年1月25日下午2时左右,袁某驾车撞到行人李某,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3天,被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2018年2月20日袁某和李某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由袁某付清李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袁某再补偿李某3000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029.35元及协议约定的补偿3000元袁某方均已支付给李某。

2018年6月21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年2月20日他和袁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要求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375.23元(未扣除已赔偿的金额)。

分 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能否反悔,提起变更撤销之诉。

第一种意见:不能提,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可以提,如果李某的伤害程度明显超出了他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自己伤情的预见,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当事人之间本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在本案中,李某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书袁某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受害程度显然超出李某订立协议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要求袁某再予赔偿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该赔偿协议书依法应当撤销。

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

“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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