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8:41:35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复发后,还能享受伤残待遇吗?”近日,读者张女士拨打燕赵都市报阳光帮办热线电话咨询称,哥哥张某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的员工,前几年因工伤致残,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今年7月,出现工伤复发的问题,不知道企业是不是还能支付医疗费用?对此,记者咨询了河北省人社厅工伤处相关负责人。
据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不过,相关负责人提醒,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发生的工伤经治疗基本康复后,经过一段时间其原有工伤有重复发作或恶化需要重新治疗的情形。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有工伤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比如,工伤员工因伤骨折,经过治疗愈合,但一段时间后发现由于某种原因已经愈合的相应骨段发生缺血性骨坏死,即属于工伤复发。
张某工伤复发,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复发,确认后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照其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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