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8:57:3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7月30日,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固定现场,导致事后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当天,李某随即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9000元。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事故认定书是认定责任事实的直接证据,而该案在仅有事故证明书的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成为承办人处理案件的难点。在向徐某送达开庭传票后,徐某随即提出了反诉,认为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伤,并产生医疗费等,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人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约见了双方当事人,仔细听取各自对事故的陈述,并与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联系了解情况,进而依法明确了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综合李某的本诉请求及徐某的反诉请求,承办法官给出调解的具体方案,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也一并将赔偿款支付给李某。本案至此得到圆满调解解决,案结事了,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纠纷,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在审查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材料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事故的发生、过错程度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