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3:21:42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发了一篇文章,《分类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帮助前科人员融入社会》。阅读量和评论比较多,看得出前科是否消灭的这一问题,涉及面比较广,牵扯的人比较多,大家都很关注。综合读者的评论或者沟通,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1.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但应有条件的消灭,区分获罪类型,是过失还是故意,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否属于累犯,同时考虑受害人意见。
2.个人的前科记录个人承担责任,不应当影响后代,不应该影响子女或亲戚的升学、参军、考公务员。
3.不应该消灭前科制度,责任由个人承担,让其不敢再犯。
应该说,上述意见都有其道理,对于不同意消灭前科制度的意见来讲,是站在受害人角度来考虑多一些。但是有些案件,是没有自然人意义上的受害人的,比如盗伐林木犯罪、醉酒驾驶,这些犯罪损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另外,有些犯罪是过失性的,是当事人没有想到也不愿意发生,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前科记录不应当影响子女或亲戚的升学、参军、考公务员,个人的责任个人承担,不应该出现类似的“株连”情形。
从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域外经验来看,有条件的实施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应该来说,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大家的分歧在于怎么制订符合法理、情理的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不让不应该消灭前科的人钻了空子,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我想,这个问题,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立法部门会通过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反映大家的诉求,平衡各方利益,这一点不用担心。
大家比较关心就是什么时候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到底几年内能够实现。对于这一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首先,《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是法律层面的规定,要修订刑法,只有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方式来调整。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主体有其特定性,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可以看出,要修改刑法第100条,需要通过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按立法程序进行,所需时间较长。
另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上网公示,除了不宜公开的内容,其他信息公众都可以查询到。即使实现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网络上已经公布的前科记录如何消灭,也同样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并由互联网平台进行检索、撤回,这不光是司法部门的工作,也需要其他部门和网络平台的协同完成,这一过程也比较长。
虽然道路漫长,但毕竟已经开了头,剩下的就是大家持续地推进这件事情。先从实现前科不影响子女或亲戚的升学、参军、考公务员这一角度进行,比较容易实施,再推进有条件的实施前科消灭制度。
我想,道路虽远,终会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