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6:32:1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2016年某月某日晚,徐某某驾驶小型货车搭载李某某从湖州驶往松阳。当车辆行驶至龙游某路段时,与同车道罗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徐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后龙游县检察院以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在客观上存在违反交规的行为,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带来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无异议,只是希望能获得缓刑。接案后,针对被告人的这一诉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外地人的情况,承办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点有两个:其一、争取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取得谅解;其二、处理好缓刑考察的落实问题。随后,承办律师两次前往松阳与受害人家属及其律师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与此同时,积极地与龙游县法院沟通缓刑的可能,并了解法院在缓刑适用上惯常做法。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在被告人家属的配合下,相关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缓刑考察。
【判决结果】:2016年某月某日,龙游县法院当庭做出判决,以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此,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辗转杭州、松阳、龙游三地,终不负当事人委托,案件取得圆满结果。案件的结果与法官依法秉公办案和全体审理人员的辛勤付出分不开,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注】:
1、缓刑,即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指在一定的考察期内,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并遵守考察期相关规定,所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2、本案由杭州王干士律师、杨善勇律师承办。
3、本案案号:(2016)浙0825刑初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