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7:20:24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桂园园)9月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237国道行驶,与被害人万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万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民警赶至现场后,杨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同行人员周某(另案处理)冒名顶替,并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词。万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7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他人为其顶替肇事者身份,属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开庭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书并已履行,杨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