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5 14:31:25来源:法律常识
当前社会拥有汽车的人越来越多,人们需要了解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中山交通事故司机逃逸怎么处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常识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公安部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工作,不要躲避义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驾驶人逃逸,如果逃逸的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
如果机动车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驾驶人逃逸,如果逃逸的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则由驾驶人在交强险122000元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投保义务人(广义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和侵权人(狭义理解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行政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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