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7:34:0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强制立案,官司赢了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强制立案,官司赢了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打官司的目的是要钱
那么赢了官司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
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
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
你又知道几个呢?
如果被执行人
没车没房没存款
申请人该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执行的那些事
?
一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01 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
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附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及写作要求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 执行立案后,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若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按照规定,此时不算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是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持续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都存在。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7. 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钱款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8. 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和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耐心等待即可。
最好开通银行短信提醒功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款项发放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02 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补充:被纳入黑名单的人,将: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03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04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怎么办?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二 关于执行的10个期限
01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02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03 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0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04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5条),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05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2条)。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请。
06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07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08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09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 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中止执行的期间;
4.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 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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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金茹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9号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已经应急管理部2022年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2年10月13日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部署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五)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九)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十四)接到事故报告信息不及时处置,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五)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十六)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
(三)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四)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追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执法人员的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单位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非法干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人才能力提升行动,培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骨干人才。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有关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探索、担当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或者在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25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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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也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五个要素:一是车辆和人员;二是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三是具有违法性质;四是因过失造成;五是具有损害后果。
没有人愿意交通事故降临到自己的身上,然而面对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很多人束手无策。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请看案例:
2021年10月31日21时,李某借朋友王某的奥托车送其女友的母亲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李某女友之母亲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赶忙与车主及其朋友王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处理事故,自己便急忙送伤者前往急救中心抢救。
交警赶到后发现事故车辆奥托车已驶离现场,出租车司机与奥托车主王某对事故无争议,便按简易程序做出奥托车主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某女友之母亲经伤情鉴定为重伤,赔偿系数为60%,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李某与其女友恋爱关系破裂,李某女友及家人向交警部门对李某无证驾驶情况进行举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重新责任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重伤,公安部门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逮捕。李某女友的母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进行罪轻辩护。经对其肇事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知,李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依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李某的行为在一般人眼里属逃逸无疑,事后找人顶替并逃离现场。但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行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本案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李某是救女友母亲心切驶离现场“先找朋友王某处理事故回头再说”,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
至于公安交警部门、奥托车主王某、出租车司机在此事故责任认定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与本案对李某定罪量刑无关。如果本案逃逸情节不能认定,李某的量刑应在第一个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缓刑。因此本案的突破点,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应是“是否逃逸”,而非“罪与非罪”。这样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进行诉讼策略分析后,律师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基本规定,结合其主客观表现,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诉案件,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为可能涉嫌本罪的会移送公安预审,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到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有的忙于处理丧事,有的悲痛欲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消极等待,从而错过了重要证据的固定与保全、赔偿的调解、诉讼的保全等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或其亲属,车祸既已发生,伤亡不可逆转,最关心的可能是民事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公安部门收取犯罪嫌疑人一部分预赔款,或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中申请刑事审判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这样提前获赔的可能性较大,比日后单独民事诉讼、申请漫长的强制执行效率要高。从笔者办案经验看,交通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早比晚好,索赔时机很重要。
另外,作为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不可取的,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要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第二,要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交通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 “交通事故报警“、“急救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如果事故车辆投了保险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第三,要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第四,要抢救伤者或保护财物。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钱财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抢。在有可能发生大火、爆炸的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五,要注意防火防爆。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性液体、气体发生泄漏,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要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要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笔者认为那种事故后怀着侥幸心理一逃了之的做法,不但会加重法律责任,也会影响保险理赔。随着电子眼及现代侦查高科技技术的普及推广,交通肇事逃逸破案率越来越高,肇事逃逸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不道德、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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