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8:28: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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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若驾驶人无证驾驶资格、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上述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赔付伤者后就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追偿的主体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不能依法进行追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反推出,若驾驶人酒后驾驶(即未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或者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能追偿的。且即使有追偿权的话,追偿内容仅限于抢救费用,而不是交强险总的20万的限额。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XX日XX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永川区XX办事处路段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与被害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赵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将其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2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倒车时,不注意观察路面,发生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某、于某某、汤某、吴某某、陈某某、孙某2、王某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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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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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XX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垫江县老玻璃厂沿XX大道往垫江县人民法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人民法院路口处变道右转,因未注意观察车行道情况,将同向相邻车道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甲(殁年52岁)挂倒,客车右后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无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赵某某在事故发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其于2020年11月XX日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赵某某于2020年11月XX日与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人民币95万元,吴某甲的近亲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授权委托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检验报告、渝鑫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第四、赵某某是过失犯罪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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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15年的占少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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