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0:4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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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案例分析
1.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23时6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L*****)沿着东莞市********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经过东莞市********时车头与骑自行车停靠在路边上的被害人何某某的自行车后轮发生碰撞,后周某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辩护要点
1.周某的行为不成立逃逸,周某在离开现场后,跟随救护车去了意愿,不属于逃逸;
2. 周某家属积极垫付医药费,其余赔偿款项亦愿意支付;
3.有自首的情节。
3.处理结果
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家属积极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所提周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案发现场,且并未拨打报警电话,未对被害人实施及时的救治义务,故其明显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规定。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虽然被告人周某在逃离事故现场之后一段时间后又返回并跟随救护车辆去到医院,但在其离开医院后并未及时报警处理事故事宜,故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其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本院仅在量刑上予以考量。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来源:白银交警
道路交通事故警情通报
2022年06月25日16时25分,白银市平川区国道109线路段发生一起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将初步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简要案情:2022年06月25日16时25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驾驶人陈某驾驶川A*****号小型面包车沿平川区国道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06km路段时,车辆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的冀E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W***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川A*****号车驾驶人陈某、乘坐人喻某某、蒋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原因:经现场勘查及初步调查,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川A*****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忽视安全,会车时驶入左道造成事故。
警示提醒:本起事故夺取了3条鲜活的生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在此提醒广大私家车驾驶员务必严格遵守道路安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观察前方交通动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不能重来,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安全文明驾驶,以防意外发生。
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6月26日
事故简要案情
2022年6月13日10时45分许,驾驶人徐某某驾驶“编号凉州0***29”号三轮电动车沿G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G312国道塔尔湾路口左转弯时,与沿G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人王某驾驶的宁A***E6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致驾驶人徐某某、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闫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驾驶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闫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凉州公安交警提示
三轮汽车、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都不是载人的交通工具,缺少对乘坐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一般车身较大,重心偏高,车辆安全性能差。此类车辆在坑洼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发生侧翻,导致乘坐人员伤亡。农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由于缺乏防护措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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