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0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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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1日,愚人节,上月匆匆忙忙地进行了转所,现在律协网站查询,已经变更到新事务所了,说的是新事务所,其实就是自己以前所在的事务所,我从做实习律师就在这个事务所,待了5年,去年转到另一个事务所,然后今年又转回去。毕竟待了五年,对这个事务所有感情。
去年待的那个事务所是个网推所,尽管是网推所,但他们有一个交通事故团队,这个交通事故团队有专门业务人员跑医院和交警大队,做的比较成熟,也很优秀的一个团队,也启发我想去跑交通事故案子的想法。作为律师,上医院跑交通事故案源,你们觉得是不是很low呢?
今天下午,去年所的一个老客户约我在新执业所见面,准备委托我代理一个诉讼,收费6000元,这应该算我独立执业的第一个案子,很感激这位客户的认可,解决我暂时的经济困境。我这人比较笨,只有靠踏实做,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不过现在内心还是焦虑,担心下一个案子在哪里去找。
近期,家里老人因出车祸住院,交警已经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但是,住院期间,每天都有一些自称律师的朋友来对我们说,可以全权代理我们的案子,争取更多赔偿。请问,这个事情可以信?
实话说,不仅仅是医院,还有工厂、看守所门口,也是这样人关注的地方。是否可信,需要当事人自行判断。不过,这里说几点注意事项:
1.到医院来的,未必是律师
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当事人一定要看看这个人是不是律师?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把律师执业证拿出来看看,并在司法局等官网上查询一下,是不是假证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证号等一一对应,有一个事项对应不上,很可能就是假的。至于说律师证没有带之类的理由,更得提防。一般情况下,律师出门办事,尤其是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不会不带律师证。
因为我的当事人曾经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在医院住院期间,所谓的律师把病房的门槛都踏破了,但真正是律师身份的,没有几个。原因很简单,首先,真正的律师可能没有那么多时间到医院来耗;其次,律师虽然不是什么高大上的职业,但真正能够放下“身份”,在没有当事人邀请的情况下亲自去医院病房拉案源的律师,不算多;其三,退一步说,律师即使愿意亲自去医院拉案源,那当事人也得谨慎对待,防人之心不可无,小心无大错,并从职业能力、职业经验、交流沟通等方面做一个简单的考察。
2.到医院来的,未必是代理案件的律师
除了前面所说的,到医院来的不一定是律师身份以外,还很可能不是代理你案子的律师。说白了,用四川话说,可能仅仅是一个“串串儿”(儿化音),也就是专门拉案子给律师的中间人。说好听点,这是一种“销售(员)”,说不好听点,这就是“搅shi棍”,甚至满口的“保证”“承诺”。因此,究竟是不是所谓的“全权代理”“争取更多赔偿”,当事人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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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医院来的,未必是合法代理案件的方式
这里,仅以我的当事人告诉我的一种情况为例,简单说明一下。
按正常情况下,当事人这个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等,预计可能赔偿10万元。但是,有些当事人就是属于铁公鸡,一毛不拔,不愿意支付律师费或咨询费,结果被上门提供咨询的“串串儿”给忽悠。
到医院来的“串串儿”说,“你这个案子,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而且,对方也未必有钱赔付。这样,为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我计算了一下,赔偿大概金额是7万,扣除我的律师费等,甚至我可能承担对方没有钱赔偿的风险,我给你支付5万。但最后打下来多少,都与你(当事人)无关,全部归律师所有。”铁公鸡当事人一听,不错!自己一分钱不用出,纯利5万元,值当!于是,在“串串儿”的忽悠下,签字、按手印,给“串串儿”留下了很多空白按了手印的纸张。不仅如此,为了安全起见,还为此以当事人的名义单独一张银行卡(电话号码留“串串儿”的),作为赔偿款的专用账户,只不过,卡留在“串串儿”手上。
说简单点,就是用5万元把这个值10元的案子买断!铁公鸡当事人看似“赚了”……
综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当事人擦亮自己的眼睛。注意,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有情况都是如此!
医托和“医生”联手忽悠患者,诈骗钱财百万余元。骗子受到应有惩处,然而众多被害人却分散四处,他们的利益该如何维护?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办理首例医疗机构欺诈性诊疗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24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某医疗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陆某就该起医疗欺诈案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8万余元。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该案正在执行阶段,款项执行到位后将通知受害消费者前来领取,诉讼时效期满后剩余部分用于消费公益事业。
全套虚假流程坑蒙众多病患
某医疗门诊部属个人独资企业,原先是一家综合门诊部,因经营问题而频繁更换老板。2016年,陆某成为门诊部法定代表人。
陈某负责门诊部日常经营。为增加营业额,陈某等人在明知门诊部缺乏医疗条件和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雇医托从市内正规医院骗来病人。无资质的“医生”坐堂问诊,冒充专家夸大病情;无医学检验资格的“检验师”给病人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主刀大夫”不负责任地实施手术。一套流程下来,病人懵懵懂懂接受了不规范、不正确或者不必要的药物治疗、注射治疗、器械治疗、手术治疗等,少则被骗数百元,多则损失数千元。
而门诊部通过上述欺诈方式实施非法诊疗活动,不仅给患者造成财产损失,更埋下健康隐患。警方根据线索抓获陈某等多人,现场查获处方笺、治疗单、检验单等上百件物证。
警方在侦查环节共找到被害人27名,财产损失总计10万余元。2017年9月,陈某等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上述10万余元由警方发还给被害人。
一摞厚厚的案卷摆在检察官案头
为进一步拓宽案源线索,加大对公共利益保护力度,无锡检察机关每年梳理全市涉及生态、环保和食药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厘清案件基本情况,排查是否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为群众的菜篮子、药盒子和人居环境再加一道“安全锁”。
在梳理2017年以来数百起刑事案件过程中,陈某等人诈骗案进入无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雷呈学的视线。凭着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直觉这个案件“有点问题”:一家有规模的医疗机构,请了“专业”医托招徕病人,几个月内接待的病人不可能仅仅27人。至于冒牌医生们,每月提成收入都高达上万,整个门诊部的非法所得更不可能仅10万余元。
抱着这样的疑问,他调来刑事案件卷宗。经审查,该案中警方共找到了27名被害人,并逐一作了登记,退还了涉案钱款,但这还远不是全部。
雷呈学一张张翻开账册纸页,一行行阅读陈某记账内容,并与案卷中的门诊发票收据对应,逐笔累加诊疗费用、手术费用。泛黄的纸张上,字迹清晰可辨:黄某,中医治疗费565元;肖某,诊疗费、药费1411元……经过梳理,该门诊部收款总额约130万元,其中包含刑事判决认定的10万余元。
经梳理警方查获的36份收费收据,雷呈学还发现,黄某等26人不在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范围之内,根据收据上载明的金额,这26人共计支付诊疗费1.4万余元,该金额与门诊部骗取诊疗款总额差距甚远。除此之外,在清查手术同意书时也发现有多人不在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范围当中,因此可以推知尚有众多被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而这些人已经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难以一一查明身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刑事案件因证据标准严格,仅能为27名被害人伸张权利。是否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维护其他受害者的权益?
试图“金蝉脱壳”,岂知法网难逃
检察官们将思路引向民事公益诉讼,难点随之浮现。
假医生看病坐诊,骗病人钱财,是否属于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围绕这一问题,大家展开调查,发现门诊部曾开出五花八门的各种药品:某磷脂注射液、某氮化钠注射液……
带着问题,检察官走访了无锡市多家医院,向药学专家请教。专家给出专业意见,认为该门诊部由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冒充专家医生,结合由无医学检验资格人员出具的虚假化验、检查报告,虚构或者夸大病情,存在滥用药品的情况。在“诊断”有误的前提下,用药岂能安全?
“药品不能滥用,为了保障用药安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诊断后开具,错误用药会对个体健康造成有害无利的后果。”专家意见书这样写道。
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案适用“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将就医纳入一般消费行为,去医疗机构看病的人能否被定义为消费者?“这些问题我们反复讨论了很多次。”雷呈学说。最终,还是靠扎实的证据来“说话”。他们开展实地走访,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企业档案,注册登记材料显示:该医疗机构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是营利性组织。事实证明,该门诊部以营利为目的,对患者进行欺诈性诊疗,危及患者生命健康。对这样的行为适用“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体现公益保护的意义,也不会危及公立医院的正常医疗行为。
逐个厘清要点后,无锡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门诊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件诉至法院,陆某一下子慌了阵脚,连夜将门诊部注销,试图来个“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检察官早已查明该门诊部为个人独资企业,陆某作为投资人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鉴于此,无锡市检察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变更为由陆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过程未受影响。
庭审中,陆某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未能提出有力证据予以辩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学会“管中窥豹”,才能百密无一疏
公共利益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却又因为其公益性,最常成为被忽视领域。对这一点,雷呈学深有感触,“很多公益诉讼案件来源于刑事案件,依托刑事侦查中取得的证据,然而这并不能完全覆盖公益受损部分。这起案件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没有局限于刑事案件,黑心门诊部在刑事案件中仅仅被惩罚了一部分,未被惩罚的部分通过公益诉讼得到了弥补。”
为确保案件缜密严谨,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及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论证,在保护公共利益上最终达成共识。无锡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陈江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探索将医疗欺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纳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新领域范围,打击了百姓深恶痛绝的医疗欺诈这一社会顽疾;二是将欺诈性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对医疗领域哪些案件适合开展公益诉讼和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检察日报 卢志坚 和建敏 唐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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