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3:4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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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出于好心,帮忙停车却导致车辆剐蹭,帮人倒车却导致撞车,生活中像这样的事与愿违时有发生。那么,好心相助惹的祸,到底该由谁买单?案例君今日推送两篇案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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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案情回顾
福建厦门,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小陈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小陈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小陈以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区法院)。
小陈认为,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不该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海沧区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的行为,即便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不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在没有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小陈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
例
二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车主严某在宁波某医院地下停车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共停车场也属于“道路”)倒车,但多次尝试未果,遂向刚好路过的李先生求助。李先生因停车后未将R档(倒车档)转换为P档(停车档),导致车辆倒溜。慌乱中,李先生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连撞后方三辆车。欲前往驾驶室旁指导的严某也被车门撞倒往后拖行,夹在两辆车之间,造成重伤。2020年5月,严某将李先生以及自己车辆和其他涉事故三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情况和其无偿帮助的事实,其属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先期垫付的费用也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严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严某损失合计70万余元,另外三车辆的投保公司各赔偿严某损失1.2万元。
二审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严某发现车辆倒溜时冲上前去,未及时避让导致受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最终维持李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改判严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严某损失合计58万余元,另三家保险公司各赔偿严某损失1.2万元的判决。
以案释法
“好意施惠”行为需要担责吗?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小区保安协助停车行为及李先生帮忙倒车的行为,均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请人喝酒、陪看演出、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以搭乘便车为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施惠人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其侵权责任,并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其责任。原因在于“好意施惠”属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社会成员友好感情的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会对社会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此外,若对施惠人施加过于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可能会使施惠人产生顾虑,从而降低施惠积极性。
“好意施惠”是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与鼓励的行为,是人与人相互关爱、互帮互助的一种良好体现,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应注意审慎义务,确保在自身安全及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避免因好意施惠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纠纷。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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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厦门市海沧区法院”“CCTV今日说法”“山东高法”,转载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政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唐鑫鑫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交通事故也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五个要素:一是车辆和人员;二是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三是具有违法性质;四是因过失造成;五是具有损害后果。
没有人愿意交通事故降临到自己的身上,然而面对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很多人束手无策。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请看案例:
2021年10月31日21时,李某借朋友王某的奥托车送其女友的母亲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李某女友之母亲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赶忙与车主及其朋友王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处理事故,自己便急忙送伤者前往急救中心抢救。
交警赶到后发现事故车辆奥托车已驶离现场,出租车司机与奥托车主王某对事故无争议,便按简易程序做出奥托车主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某女友之母亲经伤情鉴定为重伤,赔偿系数为60%,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李某与其女友恋爱关系破裂,李某女友及家人向交警部门对李某无证驾驶情况进行举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重新责任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重伤,公安部门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某逮捕。李某女友的母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进行罪轻辩护。经对其肇事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知,李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依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李某的行为在一般人眼里属逃逸无疑,事后找人顶替并逃离现场。但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行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本案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李某是救女友母亲心切驶离现场“先找朋友王某处理事故回头再说”,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
至于公安交警部门、奥托车主王某、出租车司机在此事故责任认定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与本案对李某定罪量刑无关。如果本案逃逸情节不能认定,李某的量刑应在第一个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缓刑。因此本案的突破点,也就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应是“是否逃逸”,而非“罪与非罪”。这样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进行诉讼策略分析后,律师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基本规定,结合其主客观表现,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交通肇事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公诉案件,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为可能涉嫌本罪的会移送公安预审,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到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有的忙于处理丧事,有的悲痛欲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中消极等待,从而错过了重要证据的固定与保全、赔偿的调解、诉讼的保全等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然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或其亲属,车祸既已发生,伤亡不可逆转,最关心的可能是民事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公安部门收取犯罪嫌疑人一部分预赔款,或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中申请刑事审判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这样提前获赔的可能性较大,比日后单独民事诉讼、申请漫长的强制执行效率要高。从笔者办案经验看,交通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早比晚好,索赔时机很重要。
另外,作为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不可取的,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要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第二,要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交通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 “交通事故报警“、“急救中心”、“火灾报警”的全国统一呼叫电话号码分别为“122”、“120”、“119”。如果事故车辆投了保险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第三,要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第四,要抢救伤者或保护财物。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钱财应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抢。在有可能发生大火、爆炸的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五,要注意防火防爆。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危险性液体、气体发生泄漏,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要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要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笔者认为那种事故后怀着侥幸心理一逃了之的做法,不但会加重法律责任,也会影响保险理赔。随着电子眼及现代侦查高科技技术的普及推广,交通肇事逃逸破案率越来越高,肇事逃逸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不道德、不值得。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案例
小郭和小杨是多年的同事。某日,小杨向小郭借车,而小杨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小郭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小杨。小杨在驾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小郭需要承担责任吗?
以案说法
需要。小郭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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