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5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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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或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同时,更可能殃及无辜的社会公众,给多个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近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对一起因在马路上开斗气车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件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25,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方某驾车载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公里至105.9公里之间,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徐某赔偿了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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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开斗气车,前车故意急刹车导致追尾,是否仍然由后车负主要责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追尾事故一般由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在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只要保持足够的车距,即使前车急刹车也可以及时制动,避免追尾事故发生。但是,在开斗气车的情况下,前车为了逼停后车,故意采用紧急刹车的方式,造成追尾事故的,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理由在于,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开斗气车,前车在正常道路上无需减速或避让但故意刹车,逼停正常行驶的后车,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前方车辆需要负全责,而后车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和道路监控找到证据。但如果双方都在“斗气”,则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双方根据其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起到的作用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开车时遇到“路怒症”故意挑衅,正确的应对方法是什么?
梁雅丽律师表示,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其他司机驾车“挑衅”,首先应当调整心态,保持心态平稳,既不要生气,也不要慌张,保持正常行驶,不要互相斗气别车,更不能因为慌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应当适当的减速让行,面对对方的挑衅行为,能够避让尽量避让,但是要注意让速不让道,减速即可,不能随意变道,避免更大的交通事故发生。
此外,要注意证据的留存,确保行车记录仪功能正常,录下对方的危险驾驶行为及车辆牌照,待危险驾驶行为结束或驾驶人靠边停车后,联系交警进行举证,配合交警调查。
3.开斗气车并未引发交通事故就不用受罚了吗?
梁雅丽律师表示,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见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在于危害结果即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实际的案例中也可以得到佐证。
徐州有一起案例就比较典型,交管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被一辆白色SUV小型汽车恶意别车,经调取车主行车记录仪和沿途监控后,确定了车辆的号牌以及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民警立即电话通知司机接受处理。司机面对行车记录仪画面,承认了其开“斗气车”,超过对方车辆后采用故意刹车、变道的方式恶意别车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对该SUV司机恶意别车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以及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5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由此可见,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情节不同,驾驶员追逐竞驶,开斗气车,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4.开斗气车构成刑事追责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形将如何具体量刑?
梁雅丽律师表示,开斗气车如何量刑,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事实而定。
开斗气车通常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追逐竞驶,互相别车,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情况;二是由于上述违法驾驶行为,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前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数额不低于一千元。
后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往往根据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认定其为过失,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而判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呈现直接或间接故意心态;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第二,在犯罪行为的范围大小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除了以上两种之外,还包括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开斗气车的行为,轻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驾驶人一定要保持心态平稳,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做一名具有责任心的驾驶员。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突发交通事故
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
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在原地懵圈
不熟悉交规也总是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
别慌!遇到交通事故后
如何高效处理并依法维权?
一起往下看↓
01
报警or保险,谁是第一顺位?
事故发生后是先报警还是先通知保险呢?
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确实需变动现场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以便交警部门正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及时通知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2、发生较大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3、发生轻微财产损失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后,应当先撤离现场,不得妨碍交通,然后再就损失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快处快赔。
02
受伤人员医药费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当事人均可垫付医疗费用,但需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时进行结算。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持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
别担心,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不能满足治疗需要,受害人亦无力支付医疗费,造成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影响治疗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03
达成调解协议后
肇事方不履行如何维权?
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却不履行了,该怎么办?
通常来说,有两种调解方式,不同的调解方式维权的方法也不一样,我们接着往下看。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种是自行调解,另一种由交通警察或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主动履行,但有时候难免碰到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应提交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裁判,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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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在交通事故赔付中
还有一些您可能忽略的知识点
一起来看↓
案例解析
2021年8月,清晨6时25分,李某驾驶车辆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老徐发生碰撞,3分钟后,在人行横道上的李某和徐某被张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并碾压。两起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老徐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分别对其所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徐的家人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张某、张某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载明建议碰撞性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建议碾压性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为20%。B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因果关系参与度区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责任比例。
经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与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予以分摊。B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一起事故是由两辆及以上机动车造成的,交强险的赔偿不区分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案例解析
2021年1月,李某驾驶车辆违章停车,其后座乘客谢某开车门时与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占某无责任。
占某诉至法院后,李某车辆投保的C保险公司答辩,李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应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谢某则称商业险保的是整辆车,而不仅仅是驾驶员,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车内人员的责任。
经法院判决,由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使用”应当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整体使用。这里的整体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享有的全部功能利用,包括驾驶、搭载人员、允许同乘人员使用等功能。被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件造成的车外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且未出现免责情形的,都应当属于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解析
2020年11月,陈某驾驶车辆与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老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无责任。2021年6月,老李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老李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损伤后期继发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建议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至80%。
保险公司答辩称,确定死亡赔偿金应当乘以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0.75,并表示老李自身年老体弱也可能是造成死亡的客观因素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本案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经法院判决,依法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相关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付。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说了这么多
还是希望大家
文明安全参与交通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永远用不到上面的内容
2003年12月24日晚,栗某驾驶捷达出租车,沿焦作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车速较快,与陈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3名乘客身受重伤。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栗某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到道路左侧,应负全责。而陈某的离去也断了陈家的经济来源。
2004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死者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靠在焦作越秀出租车公司,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也一并将越秀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认定出租公司无责
越秀出租车公司认为,肇事出租车的实际车主是栗某,公司和栗某只是代办服务关系。栗某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人员伤亡,判决栗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处栗某赔偿陈某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民事费用共计40余万元。越秀出租车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出租公司赔偿
由于栗某没有支付能力,陈某家人及3位受伤乘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越秀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3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虽不享有肇事车辆的财产权,但该公司对车辆拥有管理权、经营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越秀出租车公司赔偿陈某的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费用共计85073.21元。
实际操作当中,也都是出租车公司出面和汽车销售公司签定合同购买出租车,以及银行够车贷款手续,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经营权租赁的方式将出租车转给实际够车人。并由个人逐步偿还银行够车款。当车辆不再进行营运并且还为全部贷款后,车辆归够车人个人所有。个人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出租车行使证,只有出租车公司才能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的车主名字也是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出租车公司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本案的焦点也就在于越秀出租车公司做为形式上的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出租车公司不是实际上的车主。虽然出租车公司出面贷款,签定够车合同,并履行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但出租车公司也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内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后,应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其次,肇事司机并非出租车公司的职员,只是处于国家规定,将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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