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4:12:0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事后怎么算结案,为索赔散播他人信息,“有理”也变成了“无理”】,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事后怎么算结案,为索赔散播他人信息,“有理”也变成了“无理”】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严奇
何先生居住在西安市长乐东路附近,6月26日他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出来进入非机动车道后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没结案,但对方一直追要赔偿。近日又莫名频繁接到询问招工的电话,查询后发现是交通事故另一方陈伟(化名)在多个微信群里故意公布他的电话信息。(7月3日 《华商报》)
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虚构招工情况散播他人个人信息,且不说“造谣传谣”,扰乱用工市场,倘若何先生有心追责,即便被认定为“事故受害者”,陈伟(化名)恐怕也得承担相应责任。
面对出门遇车祸、受伤难工作、医药费用大的情况,陈伟愤怒、焦虑的心情或可以被理解。理性来看,两电动车相撞,如无重大损伤,本可以和平解决。纵然一方有重大过错,索赔也应当建立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之上,至少需要等待警方认定,再不济也可以通过正规媒体寻求帮助。企图“用魔法打败魔法”,使出超出法律框架的索赔招式,“有理”也易变成“无理”。
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交换电话号码保持联系,属于公认的社交规则。然而,伴随着社交网络的高速发展,由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安全威胁比比皆是。恶意公开他人手机号码,制造电话轰炸,已成为人人皆可使用的低成本骚扰手段。通过提供非接触性的联系渠道,引导大众自我保护十分必要。
例如,前些年部分互联网企业便推出了“虚拟电话服务”。面对可能遇到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我们或可以鼓励纠纷双方依托权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虚拟电话联系渠道,由公安机关介入参与管理,避免常用电话被公布后,对当事人的工作、家庭造成不利影响。摆脱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无用社交”,想必也符合网络生活泛滥下的社会趋势。
诚然,遭遇交通事故纠纷,我们不必以最大的恶意揣度对方。袒露个人真实身份,寻求信任与理解,也有其必要性。不过,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尽力赔偿弥补的基础上,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也有利于促成公平、公正的协商结果。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期待安全、封闭又科学的联系沟通渠道。
案件当事人想必对
“终本”“终结”“执行完毕”
这几个词并不陌生
但是对它们的含义知之甚少
那么别担心!!!
今天崤小执
为大家弄明白
“执行结案那些事儿”
结案方式
法律规定的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以最常见的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来说,不同的结案方式对当事人来说,后续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的要求是不同的。下面,崤小执将为大家一一讲解这三种常见的结案方式。
终结执行
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后是否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是否有时间限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结案的,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受期限限制:
(一)当事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后,从结案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当事人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当事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有: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是否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是否有时间限制?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俗称:终本)方式结案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执行完毕
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法院就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结案后就没后续了。
特别提醒
一个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了,后来因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案件被恢复执行了,此时变成了一个新的执行实施类案件(执恢案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可以以上述方式结案。也就是说,事还是那场事,人还是那些人,但案号是会变的,结案方式也是会变的。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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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张光举
驾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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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
建议大家选择“交管12123”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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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时省力;
可如果不适用于以上方式,
属于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那就只能等待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
在等待的过程中,
要想查询事故处理进度,
或者事故结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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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主体
查询主体包括:事故当事人各方、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三类。事故当事人各方包括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查询内容
为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除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之外的交通事故,一般是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提供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服务。事故处理进度查询内容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扣留扣押、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复核结论、损害赔偿调解、逃逸事故侦办和事故结案等10个处理环节,事故处理结果查询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法律文书。
查询凭证获取
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将按规定告知事故当事人各方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可以网上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主体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的,还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为其制作发放查询凭证,查询凭证包括事故编号、查询码和责任义务等信息,查询人应保管好查询凭证,防止信息泄露。事故当事人各方无需申请,交管部门直接为其制作发放查询凭证。
网上查询方法
查询主体可以通过登录 “交管12123”APP或者互联网平台网页版(*.122.gov.cn),输入查询凭证提供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进行查询。
01
APP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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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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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登录互联网平台网页版(*.122.gov.cn)后,进入【我的主页】,点击【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输入正确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即可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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