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4:30: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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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11月5日晚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相继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针对三家券商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案,证监会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回顾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一家名为司度贸易的外资公司因做空A股巨额获利,进入公众视野。与其合作的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也相继被调查。一时间,国内顶级券商“勾结”外资做空A股,利用救市资金牟利的传言兴起。
一年半后,证监会调查结束,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因违规向司度贸易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被证监会罚款3.08亿元、255万元和1.04亿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3年过后,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显示,上述三家券商的两融业务涉案违法事实并不成立,决定结案。截至发稿时,证监会并未就上述处罚更改的原因进行公告。
证监会此前拟重罚三家券商,合计罚没4亿元
以中信证券为例,此前证监会曾公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罚其3亿
2015年,中信证券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该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据2017年证监会对中信证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证监会认为,中信证券在对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而是开了“方便之门”。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并在该券商和与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券商从事证券交易连续满半年。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
彼时,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万元,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
另一家国信证券同样涉及开户问题,彼时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不过,目前上述3起案件均被证监会重新认定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结案。
司度受国外知名对冲基金控股,借中信进入中国
这三家券商被调查都源于为司度贸易提供两融服务。公开资料显示,司度贸易股东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为国际知名对冲基金,其曾经的股东是中信联创,中信联创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曾是中信证券前总经理程博明。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司度成立于2010年2月,最初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万美元,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持股80%,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联创”)持股20%。
中信证券旗下直投机构金石投资在中信联创持股92.07%,中信联创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曾是中信证券前总经理程博明,中信证券前董事长王东明曾兼任董事,金石投资前总经理祁曙光曾兼任总经理。司度贸易的董事会设四个董事席位,中信证券前另类投资部负责人汪定国曾任“中方董事”。
据《财新》报道,中信证券与Citadel的合作源于2007年中国证券国际化的战略目标,为布局境外业务,Citadel与中信证券开始建立联系。2009年,Citadel提出希望与中信证券合作,共同开拓中国境内商品期货交易业务。
不过,2014年11月17日司度完成股权变更,由 CITADEL GLOBAL TRADING S.AR.L100%持股。
记者 王全浩 编辑 张瑞杰 校对 李铭
作者: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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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 左右为难
不过,张长海可没那么容易相信种纬,他首先要试种纬一试。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连张长海都不清楚自己到底是什么人,到底想要什么了。
首先,张长海对种纬还是不信任的,他不相信种纬能轻易把这件案子揭出来,所以他所做了两手准备。其次,张长海在这个时候确实是想要弄一个正式警察的身份的。按他自己的需求来说,一个正式警察的身份意味着他彻底告别原来张长海的身份,让他可以光明正大的生活在阳光下。将来如果能想办法离开新红山,说不定这回事就会没人提起了。
正是基于这些想法,张长海对种纬实施了一次刺杀行动。如果种纬倒霉被他射中一箭的话,那就只能证明种纬是个废物,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把新红山的事情搅乱。而在张矿长等人眼里,张长海这么做也是情有可原的。一方面向张矿长等人宣示了他的存在,逼他们给他弄个正式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他们表明他是个不择手段的人,肯定不会有和警方有合作的可能。
谁料想,种纬轻松躲过了他的刺杀,这让张长海大感意外。在他看来,种纬躲开刺杀的原因只可能是一个,那就是他是带着特殊目的来的,他这个没有身份的黑人就要熬出头了。
随后,种纬的种种形迹越发显现出种纬在调查新红山的事情,而此时张矿长等人也越来越慌张。他们最终选择了铤而走险,准备除掉种纬一了百了。张长海自然是这方面的最好人选,他受命找机会暗中刺杀种纬,谁知道这正给了张长海接触种纬的机会。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种纬一方面在新红山进行着调查,另一方面却通过周绍文从军方上层使了劲。结果这个案子就惊动了国安和军方,三方彻查之下,哪还有什么秘密可言?最终,这个案子难以避免的被放到了阳光下。
而在此时,总觉得事情不太保险的张长海多了个心眼儿,把他知道的情况都写了下来。然后把一些能证明他说的话的照片和这些情况放在一起,藏在了他的空棺材里。张长海想得挺好,万一事情有变的话,他就可以先逃之夭夭,然后电话通知种纬去取这份材料。毕竟这个犯罪团伙实在是太强大了,先保住自己的命才是第一位的。
岂料,张长海不但低估了这个犯罪团伙的能力,同时也低估了种纬牵头的国安、军方和警方三方配合的专案组的速度也是他没想到的。还没等他做出什么选择,灭口的人就已经盯上了他。等到他被逼上绝路后,张长海这才通过一句暗语暗示自己把真相藏在了他的空棺材里。
只是种纬到底能不能理解他的这句暗语,那就是他没法考虑的事情了。事实证明,种纬当时确实没有意识到张长海所说的最后一句话不但不是气话,还是对他有所暗示的话。一直过了十年之后,种纬才明白这句话题隐义。
等种纬看明白这份材料里所写的内容,种纬才知道张长海为什么如此谨慎。原来这桩私采国家矿藏的案件的始作俑者藏得如此之深,权利和能力如此之大。怪不得他们最后在事情败露后,还推出了几个替死鬼替他们领下了罪责。甚至象韦婷婷的父亲韦关长,也被他们推出来顶罪了。而实际上,这些人在这件案件败露后,只不过换了个形象就又走上了前台,依旧身居高位而不受影响。(没办法,近期网文管控严格,不能涉及政-治和军-队,老犇在这里模糊的写,各位意会就好,老犇实在不想哪天这本书就直接OVER了)
这些人涉及君、正两界,甚至从八十年代国家开始勘探红山的矿藏的时候,这些人就开始酝酿着私采红山的矿藏了。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甚至不惜威逼利诱当年的探矿人员,不惜将不听他们话的探矿专家给除掉。
另外种纬还怀疑,后来成立的所谓新红山矿业恐怕依旧是在这些人的控制之下。只不过新红山名义上是国企,需要向国家上缴利税,并且扩大了开采矿藏的规模。至于这种情况是不是存在,种纬却不太清楚,还需要他再深入细致的调查一番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
由于这桩案子里面涉及一批君正高官,种纬就不得不考虑周绍文一家和对方到底有没有关系?种纬经过分析后得出了结论,至少从案件开始的时候双方是没有关系的,否则这件案子的调查也不会从那时起就开展起来,君方和国安也不会出手那么快,效率那么高。
但后来,他们双方之间有没有交易就不太清楚了。毕竟对方的实力那样强,恐怕就是周绍文家的长辈也没法拒绝对方的示好吧?当然,要说周家会在这件事情上和对方有很深的交集和合作也不大可能。毕竟如果出现那样的情况,原来那伙人就得让出大笔的利益去,恐怕那伙人也不会愿意的吧?
而且话又说回来,如果这件事情搞得太大的话,周家人也不会轻易参加进去的。要知道周家虽然不算是多么重要的人物,但好歹周家还是有将军坐镇的大家族,怎么会轻易的和人同流合污?那可是关系到整个家族兴衰的大事呀!
看了张长海留下的这份材料,再想想这桩案子后来的处理过程,种纬就知道那伙人的能量到底有多大。不过即便这伙人的能量很大,手段足够厉害,但仍旧要抛出几个替罪羊来。当年除了少数死的不明不白的人之外,剩下的几个主犯都被判了重刑,想要出来也只能等在监狱里过上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再用保外就医的方式了。至于现在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出来了,种纬却是没法知道的。除非他专门到相关部门去查这件事,但如果是那样做的话,种纬这边暗地里做的事情马上就会暴露出来,这是现在低调行事的种纬所不愿意看到的。
收好张长海留下的这份遗物证据,种纬准备过后再把这些证物整理一下,把它保存好。毕竟这个笔记本已经保存了十年了,就算外面用塑料袋包着,但那那具潮湿的棺材里面也依然难免会受些影响。如果想要让这些证物继续保持状态的话,种纬就需要对它们进行处理。
可是即便手里有了这份证物,种纬依然不能对那起已经结案的新红山案有什么实质性的举动。第一,这份张长海留下的证言和证词只能算是孤证,在法律上的效力还是比较有限的。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这上面的记载的事情,并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份证据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
第二,张长海留下的这份材料里也有很多地方语焉不详的地方。比如说到张矿长身后的后台是某个强力的人物的时候,他也只能用“听说是某个将军”,或者用“是省里的某个大人物”这样的话来表述。这样的表述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当然不能!如果种纬真的把这样的证据提交给法庭,那就真成了大笑话。
用不着法官问话,辩护人一句:谁知道那不是其他人想出来蒙骗张长海的?这些话有实际的证据吗?轻轻松松就能把这些所谓证言给挡回来。更何况,提供证言的张长海已经死了,并且在之前的调查中还证明张长海是一名手上有数条人命的杀人犯。到时候法官会采集这份证据呢?还是会相信之前的裁判呢?
其实这两点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得有什么样的力量,才能让现在的政府和司法机构愿意把十年前已经结案的法律裁判案件给翻案?
翻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十年前的所有事情都是错的,凡是接触过那桩案子的人多少都有些责任,主导新红山矿大开发的举动也就变得尴尬了起来。到底当年的人们做的是对还是错?谁又会承担这个责任?
想想也是,不要说别人,就是种纬也是这其中的一员,并且还是受益最大的人。因为那桩案子,种纬可是获得了一系列的荣誉和奖励的,并且随后被保送上了警校,也是这桩案子的功劳使然的。
所以说要想把这个案子翻过来,就需要一个合适的契机了。只有有其他案件又涉及了那起案件,且影响力更大,且又有重大证据出现,那种可能才会出现。否则想把当年的案子翻出来重新侦察和重审,那难度可就太大了。
在此之前,种纬除了整理好手里现有的证据外,就是暗地里进行私自的侦察工作了。可这种侦察工作也是很难被法庭承认用采信的,更何况种纬现在的身份是交管局局长,一个交管局局长私自去调查一起多年前结案的案件,法庭会承认这种侦察行为的合法吗?
当然不会!如果法庭会采信这种证据的话,哪岂不是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法庭就都得承认和任意翻案了?那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哪儿?此时的种纬,可以说是左右为难!
第四十二章 更多证物
带着一种矛盾和纠结的心情,种纬翻开了王春生留下的那些遗物。王春生留下的东西主要是三个笔记本,还有几张光盘。由于这些东西存放的时间都不长,所以这些东西都保存得相当的完好,倒是不用种纬操心它们的保护问题。
种纬没有急于去翻开那三个笔记本,他知道那里面的东西不是他可以在短时间阅读完成的,所以他便将一张光盘插入了电脑的光驱,然后开打了光盘的目录。
按盘片上标明的时间,这张光盘上面的内容是十年前的。种纬不知道怎么隐隐的有种预感,十年前天海最大的案子就是新红山矿案,会不会这张光盘上的内容和那起案子有关呢?如果是的话,可不可以和张长海提供的那份笔记文件和照片形成一个证据链呢?如果是的话,岂不是说明那桩案子有了翻盘的可能?
点开光盘上的一段视频文件,播放软件开始播放内容了。画面上看得出这是一个在饭酒桌上的环境,录像的人就是饭桌上的一个人,看样子摄像机是安装在放在桌子上的某件东西里的。因为随着桌上的菜品不时的旋转,桌上的菜品偶尔会挡到摄像机的镜头。
让种纬惊讶的是饭桌上这些人的说话声音,种纬只听到他们正在谈论的事情正是关于新红山矿善后的。所说的内容无外乎张矿长等人需要判什么刑,需要在里面呆上多长时间。同时碍于现在媒体的关注,暂时没法把他们从里面放出来,只能让他们在里面呆些时日,等媒体关注度降下去以后再说。
其中一个听起来底气很足的人不在镜头之内,但却可以清楚的听到他用十分肯定的语气说道:“要说这几个家伙也够废物的,早就发现问题了还让事情搞大了,按理就不应该救他们,让他们在里面多吃点的好。”
而另外一个人则在一边劝慰道:“虽然这几个家伙废物了一些,但好歹还是比较忠心的。如果这次不管这几个家伙,不把他们的后顾之忧解决好,今后还有谁肯给咱们卖命?替咱们扛雷?所以就算千金市马骨也好,这个邀买人心的举动咱们必须做啊!”
而另外一个在镜头里只露出了半个身体的人说道:“要说弄这几个人也不废什么事,等这股风过去之后。给他们用保外就医的借口弄出来,然后把他们放到外地去即可。只要他们今后老实点不再惹祸,也没人再追这件事的话,这事儿就算过去了。”
听到后面这个人这样说,第一年说话底气很足的那个人道:“这个案子真的没人追了吗?要不是那个退伍兵追那几个现役军人的事情,又怎么会出后面这么多麻烦?谁敢保会没人继续追?这个矿的产出是不错,可事情毕竟都闹这么大了,今后咱们行事还是低调一点,细水长流才好。”
听到这个人这样说,另外几个人的声音纷纷表示赞同。只有一个声音说道:“还不是因为这事儿扯上了几个现役军人?那帮家伙的胆子也太大了点,沾谁不好非沾现役军人的事情,还搞出人命来了。最后还用了那个蹩脚的借口去解释,能不让人起疑吗?结果人家开始调查这个事儿了,得到命令的那个退伍兵能不查吗?这事就怨当初那几个家伙贼大胆,非得把这个事儿搞那么严重。”
再接下来,便是这些人商量新红山新矿未来的事情。听完了这些人商量的内容,种纬禁不住有了一种想痛哭一场的冲动。这桩案子在这伙人的嘴里面就是那么的轻描淡写,根本就不当回事儿。包括现役军人在内的,包括了探矿专家和矿场工人在内的多条人命在这伙人嘴里根本就不算什么,仿佛只是一个空洞的数字。
不仅如此,听这些人商量的内容,应该就是在新红山矿重新组建,并且扩大建设之前发生的事情。在这些人的谈话内容里,涉及了很多新红山新矿改扩建的事情。最让种纬无语的是,新红山案曝光后,这个成立的所谓的新红山矿业也依旧是由这些人在控制的。无疑,新红山矿业的利润分成也是由这些人决定的。
甚至这些家伙已经在酒桌上大言不惭的商量起来给国家留多少意思一下,给地方多少堵一下嘴,给地方官僚多少活动费用,然后他们该分多少之类的。说到激烈的时候,一些人还围绕着他们之间如何分脏的事情上颇为激动,对各自的利润分成斤斤计较了起来。
听到这些,种纬禁不住有了一种无尽的悲凉之感。一座国有的,具有战略资源价值的稀土矿,就这样被这些贪婪的权贵给私分了。而那些善良的百姓还蒙在鼓里,还以为新红山矿业大开发这件事情真的是由国家主导的,还以为新红山过去的那些案件真的查清楚了,那些冤死的人终于昭雪了。在弄清了这里面的真相之后,种纬怎么不觉得万般的悲凉?
在这段视频的末尾,还有一段稍远距离拍摄的视频,那里面不断出现一些人的全身像,或半身像定格。同时这段视频还配上了字幕,指明视频定格的时候那个人是谁,大致是什么职务。
看到这里的时候,种纬心里面的震惊之感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了。因为这群人里不仅有军内的高官,还有省里和地方的重要官员,随便拽出来一个就比天海当时的领导的级别高,官位大。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当初自己因为破案获奖的时候,还从这些人当中的某一个手里边接过了国家给自己的奖励!
讽刺,尴尬和疯狂到了极点的讽刺!一群阴谋家,夺占了国家和人民财富的蛆虫,却堂而皇之的主导着这一切,让所有善良和追求公正的人都成了他们手中的傀儡,这怎能不让种纬惊怒交架,恨不得立刻把这些事情都揭露出来。
可是不行!理智让种纬冷静了下来。这些证据躺在王春生手里十年了,为什么王春生没有把这些东西公之于众?王春生那么冷静和有能力的一个人都没能把这些东西公布出来,还不是因为没有把握把这些人都绳之以法么?如果不能把这些人都绳之以法,只把他们当中的少数小人物打掉的话,那这些证据公布出来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种纬狠狠的咬了咬牙,换了一张光盘又开始看第二张光盘里的内容。
这张光盘里的内容更让种纬惊讶了!为什么?因为这张光盘里存储的居然是李天宇和杨欣事件的核心内容!
这些内容里面包括了多次杨欣和李天宇开房的记录,以及两次出现麻烦的全过程,种纬甚至还在其中看到了自己赶去解决麻烦的身影。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视频都公布出去的话,种纬自己也将成为当事人,留下职业生涯的污点。
不仅如此,种纬甚至还看到了华子出现在君悦宾馆的视频。而那段视频正是李天宇给种纬看到的那段视频,只不过这段视频的时长更长,甚至还包括了君悦宾馆大堂另外几个角度的视频。从这些视频的内容来看,几乎可以当做直接指证华子犯罪的直接证据。
目前关于王建民、张玉华案的调查起诉工作正在进行的过程当中,王建民指使他人杀害被拆迁户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逃是逃不掉了。等将来其他的案情查清楚之后,达到起诉的条件之后,他就将被送上法庭。据种纬得到的消息,王建民是逃不过一个死字的。
不过相比起王建民的案子,华子的案子明显要复杂一些。因为到目前为止,华子对警方的供述始终只承认他对杨欣有恨意,意图报复杨欣这个程度。至于是不是他把杨欣推到了楼下,这却是没法找出直接证据的。一是这个案子曝光出来的时候就是在一年多之前的事情了;二是目前根本没有张玉华谋杀杨欣的直接证据。
华子本身也当了好几年警察,当然知道怎么说才能保住自己的命。所以他在被捕之后一直只说他仇视杨欣,却没有承认他直接动手杀死杨欣的事情。而警方由于证据不足,又没有直接证据支持华子谋杀的推断,所以警方一直是在以其他罪行对华子一伙人进行立案侦察的。
最后给华子一伙人定的罪行,也就是配合王建民等人犯罪的从犯的罪名。这些罪行虽然多,但都是从犯的定罪,所以根本不足以追究华子的罪行。而且由于这桩案子目前是由省城警方进行立案侦察的,作为已经退出天海刑警队的种纬来说,他就更不掌握目前案情的具体进度了。
眼下这些证据虽然指出华子在案发当日确实在君悦宾馆,但依旧没法证明华子直接杀人的事情。唯一的疑点就是,华子报复杨欣的可能倒是有的,但华子又是怎么盯上杨欣和李天宇两人的呢?
文/张丽娟 刘博
目前,刑事申诉基本无具体的法定程序可以遵循,也无诉讼上的约束力,不利于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有效纠正。实践中,除非当事人申诉时能够举出无可质疑的、可能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法院一般不倾向于启动立案审查程,这使再审标准实际上成为申诉立案审查的标准,导致当事人申诉无果或者申诉后得不到回音。总体来说,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审查、复查的程序,更没有赋予审查、复查申诉案件的手段和措施,以致刑事申诉制度运行缺乏规则指引,实践中反而出现了一些潜规则,使刑事申诉制度偏离了诉讼属性更像是一项行政审批活动。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界定
一般认为,刑事申诉是指“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或表述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简单来说,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力定位为刑事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只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至于法院是否据此开始重新审判程序,检察机关是否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诉,则依据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而定。
二、刑事申诉的潜规则
从制度效果和功能上讲,刑事诉讼作为法律救济程序引起的是一种诉讼法律关系,其应当具备诉讼构造,即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但是,现行刑事申诉更像是一种请求,存在显著的职权性、行政性要素,没有形成包罗控辩审三方的三角诉讼结构,类似于行政请示制度。
(一)申诉审查期限漫长是常态
实践中,法院对于申诉的审查处理期间一般较长,从申诉人开始申诉到法院决定立案审查再到法院决定再审,往往要经历一段十分漫长的时间。由于申诉迟迟得不到处理和答复,当事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在2005年10月30日得知疑凶赵志红现身后,就开始向内蒙古高级法院等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直至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才开始进入再审程序。经历了近 10 年的申诉,2016年12月呼格吉勒图才被再审宣判无罪。与此案相类似的还有张辉、张高平案申诉8年,于英生案申诉12年,黄家光案申诉14年等等。据统计,近年披露并且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20个错案申诉中,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申诉往往都走过了漫长而艰难的道路。其中,45%的案件申诉时间在5年至10年之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种漫长的申诉等待期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及家属权益的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
1.原因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项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规定法院在收到刑事申诉书后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的期限。二是虽然对立案后的审查处理期限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违反该期限的法律后果,以致对期限的规定成为摆设。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呼格吉勒图案目前正在依法按程序复查。案件何时再审将根据复查情况而定。对于复查工作目前的进度及时间表等具体细节,李生晨表示不方便透露;同时表示法院并没有遇到阻力和障碍,一切都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实际上复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个口头用语,法律上与之对应的名词是申诉审查。从2006年到2014年,8年左右的申诉审查期间实在异常漫长,要说案件复查工作不存在各方阻力和利益考量几乎不可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对适当延长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同样可能导致申诉案件的处理期限不合理的拖延。
2.原因二:刑事申诉由终审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37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所以,目前刑事申诉再审制度实际上是以“自我纠错”为主的,即一般都是由当年办案的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去启动和开展再审。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一旦认定为错案,当年的办案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机关还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考核或业绩指标。
美国的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曾表示:“冲突的任何解决方案都不能包含有冲突解决者自己的利益”,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汉代霍谞在《奏记大将军梁商》中载“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亦复均也”,可见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过错也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原审法院往往不愿意承认错判,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翻案。即使是没有参与原案审理的各司法机关领导者,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不愿意去触碰那可能得罪同事或朋友并间接损害自身利益的“问题案件”,所以对申诉案件往往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本身就不合理。
呼格吉勒图案中,1996年时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负责“呼格案”的侦破和审讯。而在2005年赵志红被抓后,时任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的冯志明曾违规提审赵志红试图对其施加影响。据报道,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也组成“4·9”案核查组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认定呼格吉勒图的案子确是一桩冤案,但政法委表示改判需走法律程序,即通过法院再审。[]无奈的是,在当地公检法系统请示、调查流转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工作陷入漫长等待的深渊。
(二)从申诉到再审有时需借助第三方的影响力
媒体的接力报道监督。呼格吉勒图的家人曾表示:“我们跑十趟,赶不上媒体报一下。”疑犯赵志红指认杀人现场后不久,《民主与法制》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将呼格吉勒图宽案曝光,引发舆论强烈关注。迫于舆论压力,内蒙古公安厅、呼市公安局带着赵志红案和“4·9”杀人案的卷宗进京向公安部请示。随后新华社《缭望》周刊记者汤计撰写的《“偿命申请”拷问错案》,呼格吉勒图案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后香港《长城月刊》做执行总辑的朱顺忠以特约记者的名义在《南风窗》杂志上发表了文章《内蒙古“聂树斌案”波澜再起》,再次将呼吉勒图案推向高潮。此后几年,又有《华商报》、凤凰卫视、《三联生活周刊》等主流媒体对呼格吉勒图宽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报道。[]媒体的不间断追问,让呼格吉勒图案始终没有离开社会公众视野。
政协委员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的督促。“两会”上,有政协委员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建议司法机关改进“错杀人”的善后措施,纠正错案,追究办案者的责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表示:“该案经媒体披露后,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非常重视。目前最高法正在责成内蒙古高级法院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配合当地检察、公安机关对该案复查”。在许多案例中都存在,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长期申诉无果,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引起有关领导的关注和介入,以“曲线申诉”或“关系申诉”的方式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1.原因一:立案审查标准不明确、不公开。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法院、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后采取何种方式审查,实践中有的采取形式审查,有的是实质审查,也有进行书面调卷审查的。而且,对于受理之后的立案审查的标准亦无明确规定。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启动再审的理由。但并未明确规定受理申诉后的立案审查标准,即从受理决定再审的中间环节标准缺失——何种情形法院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各巡回法庭之间,各地法院之间,对此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就立案审查,基本做到了“凡申必立”,有的虽然做了大量的审查工作,但只对可能确有错误的案件才立案审查,直接将启动再审的理由作为立案的标准。
根据某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工作手册》的规定,对案件审查时包括程序事项和实体问题两个部分,该工作手册作为法院办理申诉案件的指导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没有明确强制效力。并且由于该工作手册只是引导法官办理申诉案件指南,仅具有内部的约束力,“内部规范性文件尽管名义上是针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但是其一旦对外公布,就意味着其愿意而且应当接受来自外部相对人的监督,不管与外部相对人是否有利益关联。”[]不公开的操作规范带来的单方性使得申诉人无法参与审查程序,无法表达自己的申诉意见,对审查过程缺乏公开监督和制约。
2.原因二:申诉人难获知情权,代理律师阅卷难。
刑事申诉审查多为封闭状态,申诉人难获知情权。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提出刑事申诉要求再审后,经常前往内蒙古高院询问案件审查的进展,但得到的答复只有“再等等”,他们得不到任何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实践中的申诉审查包含以下步骤: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法官在申诉材料完整、申诉人具有申诉资格以及符合管辖规定的情况下接收材料;其次,通过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发现案件确有问题需要复查的进行立案审查;最后立案后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报经审委会讨论和院长批准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在各个步骤推进的过程中,大多是由法院内部单方操作,作为利害关系一方申诉人难以知晓申诉的进展状况或者停滞理由。
虽然两高一部颁布的《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9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但实践中,往往在法院决定再审后,律师才可以阅卷,再审决定前的阅卷权具有更大的必要性,因为申诉所涉的案卷材料是审查申诉的基础,包括审判卷宗和内卷、检察内卷、侦查内卷。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处理申诉时调取原案审判卷宗和内卷、侦查内卷等都面临挑战。比如向法院调取卷宗材料,法院有时以收到同样的申诉正在审查,需要使用审判卷宗、审判内卷为由不予提供;向公安机关调取侦查内卷,公安则以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内卷系内部资料需要保密为由不予提供。由此可知,律师此时的阅卷权更加难以实现。据聂树斌案代理律师介绍,河北高院以“还没有最终意见”为由,再一次拒绝其查阅卷宗的请求。十余年间其递交54次阅卷请求,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其中近30次的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
结语: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形成刑事申诉潜规则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现行规定不明确或者为设置违规后果,如刑事申诉的受理审查期限、立案审查期限、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保障;二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例如规定由终审法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三是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例如申诉的立案审查标准、申诉人的权利保障,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等。解决上述问题,须首先在理念上将刑事申诉定位为诉讼制度。然后参照各地法院、检察院的实践举措,重点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突破:一是设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可能受地方掣肘影响的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二是完善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包括在落实申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的有效提供,保障申诉审查处理过程中律师的阅卷权等。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J].《法学家》1999年第4期.
[2]陈瑞华.《刑事再审程序研究》[J].《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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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家弘,刘译矾.《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5]邓颖.《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来源: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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