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怎么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办?

时间:2022-11-22 07:1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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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怎么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办?
  • 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办?
  • 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
  • 交通事故案件难执行之原因及破解之法
  • 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办?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虽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仍排在世界的第一位。

    01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解决方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

    (一)简单事故协商处理

    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进入调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交管部门不受理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4、调解结果: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调解书的效力:

    当事人经交警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签订的民事合同。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三)诉讼程序

    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亦可分为合同违约之诉及过错侵权之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肇事方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协商、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未经调解程序自行起诉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3、刑附民或合同违约之诉与过错侵权之诉在赔偿项目上的差异:刑附民诉讼不支持受害方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死亡赔偿金;如乘客或旅客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车主时,则赔偿请求限于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过错侵权之诉则支持受害方对侵权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02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知道的事

    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注意事项




    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④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⑤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⑥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⑦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⑧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⑨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注意事项

    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④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⑤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⑥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⑦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⑧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⑨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案例释法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日12时15分许,在樟树市某村某组十字路口路段,原告杨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车头与被告一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发生相互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亦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樟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330.43元、住院医疗费3607.56元;同日转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6月2日出院,住院31天,花费门诊医疗费393.42元、住院医疗费144859.36元。此外被告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案涉事故事发时,该保险单仍在有效期。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根据该认定,由被告一彭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并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为被告一彭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一彭某系赣xxx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驾驶人,该车在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其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原告为了确9定伤残等级、“三期”程度及后续治疗费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的赔偿责任;经鉴定非医保用药与同类可替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价格差额为13050元,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交强险医疗费18000元外,应扣除非医保费用,故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主张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确认应扣除的非医保费用为13050元×事故责任比例50%=6525元。关于原告的损失金额,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149190.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31天=1860元;3、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4、误工费期已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180日,原告已提交发放工资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证据,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工资为79.89元/天,该标准低于江西省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故确认误工费为79.89元/天×180天=14380.20元;5、护理费为130元/天×31天=4030元、120元/天×(60天-31天)=3480元,合计7510元;6、残疾赔偿金为38556元/年×16年×10%=61689.60元;7、交通费为救护车费3600元、30元/天×31天=930元,合计4530元;8、鉴定费为32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元;10、后续治疗费16000元;11、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失3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待取得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2660.57元。对于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08609.80元,剩余部分154050.77元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70500.39元(已扣除非医保费用6525元),合计179110.19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还应赔偿161110.19元;被告一彭某赔偿非医保部分损失6525元,相抵其已赔偿20330.43元,还应获得返还款13805.43元。

    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的起刑即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必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交通肇事罪如何才能作不起诉处理呢,下面就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进行分析。

    2021年5月,王某驾车在某未划分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驾车行驶,此时对面恰巧对向行驶来一辆车,王某遂往路边靠了靠继续行驶,然而此时一行人正沿路侧行走,王某躲闪不及,右侧反光镜刮倒行人,恰巧行人后脑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交警经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报送了起诉意见书。

    经王某与笔者沟通,笔者发现王某并未违反具体交通规则,交警判定事故责任的理由仅为“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后笔者接受委托,经过详细分析案件后,要求王某尽快赔偿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及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提出了如下律师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很小。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于2021年5月4日10时17分许,驾车途经朝阳区某路南侧时,因右侧后视镜将行人刘某刮倒,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认为刘某没有与此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但纵观本案证据,王某在驾车过程中并不具有酒后、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且途经路段为无交通标志标线的混合道路,为躲避行人,王某驾车在事发时紧靠道路中央行驶,距离道路边缘有将近两米的距离,可以说采取了相应的避让措施,但仍然未能完全躲避受害人,致使右侧后视镜与受害人接触发生了刮擦。另外,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驾驶行为所违反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也仅为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违反其他相应规则性的规定。

    据此,王某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节较轻,以其犯罪行为来看不具有重大过失,虽具有一定危害性,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二、犯罪行为发生后,王某并未驾车逃逸,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自首,及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达成谅解,对于犯罪后果采取了良好的补救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第一时间下车查看伤者,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用随车携带的制氧机对受害人进行了紧急救治,直到急救车赶到进行救援,由王某的家属陪同受害人共同赶赴医院;另外王某还及时拨打122进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赶到,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后共同前往交通支队接受询问,其间没有任何逃跑、抗拒等行为,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在得知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去世后,王某及时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沟通赔偿事宜;经交警协助调解,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XX万元;在支付完毕后,受害人家属为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整个案件的后续处理及赔偿等事宜已全部履行完毕,对于整个案件的结果产生了较为良好的影响。

    由此可知,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选择逃避事故,不论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还是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都采取了较为积极诚恳的态度;此外,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并配合完成案件的后续流程,对于案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较为合理有效。

    三、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再有,王某归案后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王某依法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故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律师所提的相关意见,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纵观本案,我们可以总结交通肇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几大重要策略,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将伤者及时送医并等候交管部门处理;其次,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后果,应尽可能对家属予以积极赔偿,达成谅解,事后再考虑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再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应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出不起诉建议,需结合案件情况及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最后,通过查找类似案例向检察机关提供类案支持,最终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以上为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的办案思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进一步具体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难执行之原因及破解之法

    本文作者:吴磊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异地执行多、分布广、查控财产困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更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当建立人民法院主导、各部门参与的联动化解网络,有效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高,履行能力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少则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多数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高额赔偿无力履行。二是跨区域案件多,查找被执行人难。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有些案件由于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或不一致,导致查找十分困难而不得不终本执行。加之申请人受伤以后没有能力去落实被执行人财产及住址,给案件执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三是被执行人抗拒、抵触执行现象严重。因为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有的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本身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四是保险意识淡,存有侥幸心理。一些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或根本就不办理车辆保险;有的甚至是无牌车、套牌车,连投保的条件都没有(如摩托车、农用车等)。一旦发生肇事,也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


    二、原因分析


    一是前期处理期限较长,案件审执衔接有待提高。案件处理前期,因为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时过境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长,容易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得车辆严重贬值甚至报废,同时会出现造成人走财隐的状况。交警部门从快速结案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涉嫌犯罪的肇事者不予立案,使其因没有了刑罚的压力而对民事赔偿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在法院审判阶段,因法律关系复杂,鉴定、一审、上诉、二审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致使一些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或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作出判决后,也容易出现被申请执行人并非肇事者或义务履行主体的现象。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意愿低。由于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烈,肇事方无法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缓刑的适用存在较大阻力,肇事方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存在宁愿接受刑罚也不愿意赔偿的思想(吃打不吃罚),甚至有坐牢就可以免去赔偿的错误认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效果不佳,如张某等人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肇事者杨某对死者死亡负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不积极,不愿意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三是保险未能起到应有的分散风险的作用。相当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不全甚至没有入保险;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投保或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额的案件,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往往远远不能满足赔偿需要;加之保险理赔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且效果不佳,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公认的难点,如阿某与岳某、丰县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阿某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高达40多万元,而丰县人保公司只负担11万多元的保险费用,其余37万多元赔偿由岳某等自然人连带承担,保险分散风险作用小。


    四是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有限确实无力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标的动辄几万、几十万,有的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赔偿自然无法自动履行。有履行能力的尽量会考虑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求减轻刑罚,而对于已经判刑的被执行人,本身就很难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汤某与刘某、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某弃车逃逸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在监狱中服刑,没有经济来源且还有孩子需要抚养,没有赔偿能力。


    五是行政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有的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风险意识不强,导致道路交通存在隐患。例如在春耕秋收时节,农民没有公共场地晒谷物,一般会用石块占用相对偏僻没有摄像头的公路干道晾晒谷物,交通管理部门对这种妨碍道路通行的危险行为巡查监督和敦促整改的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足,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又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样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建筑公司规范意识不高,建筑材料随意摆放和建筑垃圾任意倾倒现象突出,占用交通道路两侧空间,易引发安全隐患,需要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

    三、推进道路交通案件执行的意见建议


    一是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措施。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结案工作。


    二是增强部门配合意识,确保衔接到位。法院可与交警部门加强事务协作,扣押车辆交警部门一般不准放行,特殊情况的必须缴纳高额保证金;对于可能起诉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对那些肇事逃逸者,可通过联网系统查明相关信息,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三是倡导善意执法理念,促使达成和解。审理过程中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和朋友的工作,同时联系服刑的执行部门,对履行赔偿的在减刑和假释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促成案件早日执行。


    四是提高救助基金标准,完善救济制度。通过立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通过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帮助其渡过难关,缓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案件数量及案件标的的激增情况,适时提高救助基金的数额。


    五是加大职能部门管理力度,提高法治教育宣传。交通、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巡逻、监管、指导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提醒,依法处置,将隐患消除于萌芽。加强道路交通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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