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2 10:01:00来源:法律常识
按照国家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交通警察单位送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明确提出合理合法根据和有效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准。假如案子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审理,提起诉讼前在交通警察单位早已作出评残评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能做几回的基本知识,下面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就给您来解释这一困惑。
按照国家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交通警察单位送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明确提出合理合法根据和有效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准。假如案子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审理,提起诉讼前在交通警察单位早已作出评残评定。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分,公安部门交通治理一部分维修、评定必须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分派或委托技术检查鉴定部门进行维修、评定。鉴定中心必须在20日内进行评定,对于因技术性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部门交通治理一部分准许可延长10日。遇突发情况仍不能完成,须请示省部级公安部门交通治理一部分准许。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分,公安部门交通治理一部分理应在收到维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维修、鉴定结果影印件交被告方。当事人对公安部门交通治理的部分维修、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维修、鉴定结果影印件后三日内提起再次维修、检测的申请办理。经市级公安部门交通治理一部分责任人审批后,理应再行分派或是授权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员工、有资格的鉴定中心重新进行维修、评定。再次维修、评定能够由原鉴定中心开展,但应再行选取与原司法鉴定人公平之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划分,重新鉴定,倘若鉴定结果有改变的,评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担负;倘若鉴定结果没有变化,评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者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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