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7:36:15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于2006年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签订一份《内部认购协议》,原告按照内部认购协议缴纳了购房款,等房子盖起来交付之后,原告缴纳了垃圾处理费、装修押金等,但没有办理房产证。2016年涉案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此时,被告要求原告每平米增加1000元,否则不予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未同意,此时,第三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卖与了第三人并经过户登记。原告此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内部购房认购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并交付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找律师代理此案。
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内部购房认购合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收受了原告的购房款,该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被告商贸公司未能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该内部购房认购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涉案房产,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张**、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诉争房产出卖给张**、梁**,并于2016年6月6日在房产管理处进行了登记备案,房屋已交付买受人张**、梁**,现已无法实现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对原告主张被告商贸公司依法履行内部购房认购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并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履行不能,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1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原判,上诉费用7342元由原告负担。
后原告于2018年继续起诉,找了律师代理案件,不知道什么原因又撤诉,案件受理费12711由原告负担。
在此案件中,原告有理吗,有,原告胜诉了,没有!诉讼请求不对!
这个案子很好的说明了,我有理,为啥没有打赢官司呢?我有理,还用请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