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5:34:08来源:法律常识
【法条导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基本案情】2018年5月,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经当地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在相识后的2个月后便准备结婚,被告郭某明确提出,原告需给付被告彩礼6万元。在双方准备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典礼前十日,被告单方反悔,不愿再与原告举办典礼、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6万余元及在交往过程中购买的金饰共计2.5万余元。
【律师浅析】
一、案由的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未经举办结婚典礼,亦未开始共同生活,应当
按照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如果原、被告办理了结婚典礼,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双方均为此同居关系投入金钱、精力,原告给付被告之彩礼亦已混入共同财产之中则应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为宜。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参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有几种例外情形,可以类比适用:
1、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3、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但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经过后续了解,本案原告属于虽成年但是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情况,故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但是被告则只是有一个表姑与其一起接受了彩礼,所以本案被告为郭某。
三、彩礼赠与的性质认定
1、从法律意义上讲,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予。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均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合理情形范围内的彩礼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应予保护;
2、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
3、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关于本案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的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返还彩礼应具备的条件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面:(1)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五、返还的形式
彩礼(现金、存款除外)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不予支持;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本案中,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折价返还了部分彩礼(现金)。
六、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的返还,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七、关于彩礼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与定性为“诈骗罪”的界限
由于现在农村大龄青年婚恋难的现象频出,某些地方出现了很多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的情况。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有些家庭因为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若出现以上情况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在法制性和社会统一性以及贯彻公序良俗为原则的前提下要区分此种情形与诈骗罪的界限便变得比较重要了,具体区分如下:
1、目的性:确定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还是为了钱财;
2、时间性: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结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3、客观性: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4、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还是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