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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3 15:43: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宁夏新闻网

10月17日至今,宁夏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行政案件102起、其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2起、阻碍执行职务6起、散布谣言4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62起、殴打他人11起、寻衅滋事2起、其他5起;办理刑事案件3起、其中妨害公务2起、妨害传染病防治1起;共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嫌疑人82人、其中取保候审2人、行政拘留17人、罚款36人、警告27人。

宁夏公安将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11月4日,宁夏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十类涉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信息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网格化管理等防控措施的;

四、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六、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防控措施的,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情况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妨害药品管理,生产、销售、提供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培训会议、娱乐、商业活动、婚丧嫁娶等群体性聚集活动的,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出入境、出入宁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具有上述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全国部分地区的疫情反弹,牵动着每个人的心,请大家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要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

近日,银川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团委招募百余名广大青年律师成立宁夏青年律师突击队,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在疫情期间为群众义务提供普法咨询。

今天,我们收集部分涉疫典型案例,由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善鹏、王泽文以案例为鉴,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一、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中午12点,社区防疫人员发现小区居民李某某出门未佩戴口罩,遂进行劝导,李某某拒绝佩戴并推搡翟某某。随后,李某某又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现场,持刀挥向防疫人员,后李某某被制服。现场群众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月26日上午10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防疫警示】

本案系银川市首例因疫情防控,殴打依法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涉刑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试法。

二、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案情简介】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某货款108万元。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

经审查,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防疫警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三、依法严惩编造散布疫情谣言犯罪

案例一: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2021年10月25日至27日,居家隔离人员马某为吸引网络人气、博取流量,在银川市金凤区自己居住的小区内(现属于新冠肺炎疫情密接者隔离封控楼栋),私自进入同单元一未出售的毛坯房内,拍摄居家隔离视频,并多次开通直播,虚构事实、散布谣言,引发网民围观议论,造成大量网民误解,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马某的行为已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处以行政处罚。

【防疫警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构成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处理。

四、依法严惩拒不配合防疫措施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健委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2021年7月21日,扬州市首例确诊病例毛某宁来扬,居住在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到扬后,毛某宁因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于7月27日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时被控制。7月28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毛某宁到扬被隔离治疗之前,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报告旅居史,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毛某宁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毛某宁拒绝说明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配合流行病调查。

【防疫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希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和管控措施,不得隐瞒、谎报行程经过、接触对象等相关情况。同时,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处理。

五、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防疫警示】

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在此也提醒广大正在募捐支援一线的公益人士,一片好心还要配上必要的警惕,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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