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5:29:15来源:法律常识
大同市张女士:我爱人是某煤矿电工,去年12月在从事检修过程中被苏某驾驶的,车主为刘某的农用车碰撞造成重伤,经法院调解,刘某、苏某赔偿我们家18万余元。我想问的是,我们在得到刘某、苏某的赔偿后还有权要求我爱人工作的煤矿承担工伤保险的补偿责任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王忠铭律师:张女士要问的是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具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发布纪要的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综上,张女士爱人在获得第三人刘某、苏某的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向其工作的煤矿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医疗费部分应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