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9:42:09来源:法律常识
【按】2019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其受理的行政再审案件范围进行了限缩,将绝大多数案件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2019年10月1日,《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施行,再次对最高院受理的行政再审案件进行了完善。该两个文件生效后,向最高院申请行政再审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篇文章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给大家分享一些最高院行政再审的法律知识,希望对申请行政再审的人有帮助。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最高院申请行政再审?
1.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最高院受理再审申请案件后,有哪些处理方式?
1.决定由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2.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三、最高院裁定行政再审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四、向最高院申请行政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院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指南》,其中需要在再审申请书(案件当事人之后、再审请求之前)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