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3:47: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柞水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机动车驾驶人赔偿了同乘者各项损失120万元。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丽均是陕西蒲城县人,二人初高中同学,2017年7月二人大学暑期,与另外两名同学相约一起到柞水县牛背梁森林公园游玩。
当天,被告小丽驾驶母亲黄某某的小轿车承载着三个同学到了柞水县牛背梁森林公园,下午15时许四人游玩结束后在返程的途中,因驾驶人小丽的一时疏忽大意、操作失误,车辆撞到了路边防护墩上,造成了乘坐在后排的原告小张受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小张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
1、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2、颈5椎体爆裂骨折并脊髓功能不全;
3、脊髓损伤;
4、颈3、4、6椎体压缩骨折等。
诊治两年大约花费了30余万元的医疗费,其中小丽的母亲黄某某垫付了大约十余万元。原告小张的伤情后被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官说法】:本案的事实属“好意同乘”,结果却造成同乘者小张终身残疾,原本幸福的家庭因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一家人陷入无望之中。
而被告小丽本是一种无偿善意行为,但却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在运输过程中未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安全,要赔偿原告小张的大部分损失,巨额的赔偿费用让本不富裕的小丽家债台高筑,举步艰难。
此案出现了情与法的碰撞,承办法官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只有情法相融,才能达到司法的最佳效果,于是经过多次奔波,耐心释法明理、进行调解,最终双方放下恩怨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案件虽然了结,但法官们的心情依然沉重,“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一句台词道出了交通安全的真谛。
一次疏忽,一次事故使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希望人们吸取惨痛教训,珍爱生命,安全驾驶。
(柞水县人民法院 韩淑虹)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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