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3:57:1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跳过系列程序直接起诉企业,受伤水暖工成功维权!(主题)
律师表示,法院受理此案减轻了劳动者诉累,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阅读提示
因工作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一名建筑水暖工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按照申请工伤赔偿的一般程序,他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然而,在3年时间里经历一裁两审之后,他仍无法完成这个前提条件。
实际上,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后,受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问题是,很多地方的法院不会受理。本案中,呼和浩特两级法院不但受理了此案,且对该建筑水暖工的要求给予支持。律师表示,法院此举减轻了农民工诉累,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之前走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程序耗费了好几年时间,但发现走不通。后来,我直接起诉企业申请工伤赔偿,获得了法院支持。要不是选择走后面这条路,还不知道啥时候能拿到赔偿呢!”6月14日,回想起自己一年前打赢官司的经历,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农村的刘勇(化名)对《工人日报》记者说,拿到赔偿后,自己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由于无法干重活,现在他已经找到了一份保安的工作。
不慎受伤,按一般程序维权碰壁
2013年3月9日,刘勇到内蒙古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一处建筑工地做水暖工。干了一个多月后,当年4月28日,他在测量水暖管支架间距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了下来,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刘勇表示,他来这家工地打工是李某招来的,受伤后才知道该建筑工程的承包商是建筑公司,后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水暖工程分包给了李某,而李某并不具备施工资质。
“我在工作中受伤,按理说属于工伤,但按照一般的程序,要获得工伤赔偿,先得确认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经过一裁两审等程序、历经3年之后,法院却判决我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勇说,由于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后来只好自己委托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程度八级。
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这条路走不通之后,刘勇在律师的建议下,直接起诉企业申请工伤赔偿。
“不走寻常路”,直接起诉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该组织和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后,按理说受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说。
2016年10月,刘勇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2017年7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勇受伤事实属实,但其在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即以工伤赔偿争议为由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刘勇的起诉。
刘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17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刘勇请求建筑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于是,该院裁定,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经过两年多时间,2020年9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与刘勇之间无劳动关系,故无需进行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刘勇要求建筑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应予支持。
针对伤残等级的问题,该院审理认为,刘勇经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程度八级,该鉴定虽然是刘勇自行委托,但经过该院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确定该鉴定机构参照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目前该标准已被GB/T 16180-2014替代)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参照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工伤八级伤残的标准对刘勇进行赔偿。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6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减轻诉累,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后,受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然而问题是,很多地方的法院会以‘工伤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存在向人民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完成的情形’为由,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没有认定工伤,就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无法确定赔偿数额。而要认定工伤,前提还是要确定劳动关系,所以都是先打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陈剑峰说,“这样一来,即便劳动关系获得支持,最终拿到赔偿也得3年左右。”
陈剑峰认为,呼和浩特两级法院能够受理此案,且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确认工伤赔偿的数额,跳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等程序,减轻了农民工不必要的诉累,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浙江绍兴、宁波等地也有类似判决,值得其他地方的法院参考。
责任编辑:宋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