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8:35:49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亮点
通过调解结案,分期给付,但是附加逾期足额给付任一期款项,则加速到期剩余款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A公司与R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ZHT-2019-12/06的《销售合同》,R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但是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过R公司长达747天的催要,依然无果,无奈之下R公司只能诉诸法律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R公司负责人经熟人介绍,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元甲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准备证据材料,并在立案之前,针对涉案款项给A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希望A公司能慎重对待,及时处理函告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A公司已拖欠款项两年多,现仍不为所动,和解未果。
遂案件转为诉讼,立案之后,经过元甲出庭律师和诉前调解老师的一番努力,双方仍未达成调解。在后续庭审活动中,经过举证质证,事实胜于雄辩,不容A公司逃避债务,最后双方争议点就是款项偿还方式问题,考虑到案件一审、二审、执行周期和R公司实现债权的时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分期付款,同时提出加速到期问题,为委托人免去了后顾之忧,皆大欢喜。
办案结果
达成调解:A公司分期给付货款、违约金及诉讼费,并附加如A公司逾期足额给付任一期款项,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69条、第94条第(2)项、第108条、第167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加速到期可以适用在分期给付款项调解中,同时附加违约金,如果付款方不是真的不想给付款项,是可以接受这一约束条件的。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