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8:59:4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2018年11月份,原告张某经被告冷某某介绍和工友一起来到位于某市红旗区某小区工地,从事外架搭拆工作,该工地系第一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在2018年12月18日12点左右,张某在工地干活的过程中,由于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地上方的塔吊大钩从高约3-4米处掉落下来,导致位于正下方的张某躲闪不及,直接被砸中腿部。事后,张某被工友送往某市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109天,被告公司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原告出于无奈找到代理人,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本起案件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人接待过当事人后,积极安抚情绪,分析法律关系。考虑原告在工地干活没有劳动合同,属于包工头介绍前来干活,在了解当事人工资发放方式、公司对工人的管理等情况后,代理人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进行立案,要求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对受害者伤情的鉴定,伤残鉴定等级为拾级伤残,各项总损失共计130712.77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74871.13元,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公司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赔偿原告55841.64元。维护了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