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0:03:32来源:法律常识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遇到工伤后,顺利的情况下,即无需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赔偿费用纠纷,经过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最后与用人单位确认赔偿数额即可。
步骤缩减为:1.2.3.4.5.6.9.11.12
倘若认定工伤环节有问题,则会经历行政诉讼。
步骤缩减为:1.2.3.4.5.6.7.8.9.11.12
倘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则会经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以及劳动争议之诉,此时耗费的时间以及精力最大。多则几年也是可能的。
倘若不符合劳动关系,则需要寻求底层救济。
步骤缩减为:1.2.3.4.5.6.7.13
据此,可以推断经历不同的流程,耗费的精力与成本不同,难易程度也会不同。
最常见的必然是报警。交通事故中,尤其重要,因为这将涉及到对事故的定性,倘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后再进行搜证困难重重。劳动者累、律师累、社保局累、法官累……因此,这是常规操作了。
而且即便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报警也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这样就可以防止个别企业耍赖,报警回执有很强的证明作用。
倘若遇上死亡的情形,报警必然是涉事企业的第一选择,千万别做傻事。
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拍照、拍视频,存证。
在工作车间滑倒、跌倒酿成工伤的情况,务必对现场地面进行观察拍照。
在警方和救护车还未到达前建议不要随便挪动伤者和离开事故现场。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选择最有利于伤者的事故现场平地进行及时救助。
倘若现场有监控摄像头,一定要注意位置并拍照,方便日后取证搜证。在交通事故中,有目击证人的,要尽量留下联系电话。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保留就医的票据,以证明单位支付医疗费的事实。
另外,还因对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存证。
不同的工种有不同的上岗证、操作证。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人手紧缺会调用其他岗位的职工来操作,这样会提高工伤风险。在不需要双证的岗位,应注意岗前培训和操作指导;在需要双证的岗位上,建议不要随意调动岗位。
实践中不乏为了紧急救助劳动者而去到非参保医院就医的情况。此时则要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后期双方协商处理。
在非参保医院就医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只影响费用报销和承担,因此注意保留好凭证,建议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为宜。
受伤人员被确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可以核算报销。
有些参保医院在工伤就医中还需要劳动者提供《工伤证》等凭证,譬如北京。
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一、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 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就医的,必须携带社保卡、《工伤证》,并按要求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外地就医的,在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本市工伤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医保报销流程一般为10-20个工作日,具体请依据地方规定的办法。
对于一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而言,如果伤残等级较高的,法定赔偿金额也会较高,为了避免企业无法赔付而最终员工权益受损,员工可要求企业补缴。
要注意,补缴的作用是可以由社保基金依法承担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并不会对之前的费用产生追溯作用。换而言之,对之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因此,用人单位补缴对双方均有利。
这里补充一点。有许多中小微企业主认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就不需要帮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一种误区需要纠纷。
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不能不买,而雇主责任险是用人单位自愿购买,但是在保障金额内它可以让我们企业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完美结合,以此得到充分的雇工风险转移,从而做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由此提醒用人单位,新入职的员工尚未缴纳的,应及时缴纳。法律对这方面留有空白。虽然在立法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应办理社保,但是倘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缴费前的期间内发生工伤,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未及时补缴社保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 例外情况,由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 |
时限 | 一个月 | 一年 | 超过一年 |
在实践中,单位申请延期,往往是可以的,通常为三十日。
这个申请步骤挺简单,但是未申请权利义务就完全不一样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践中劳动仲裁委、社保机构以及人社局受理纠纷,需要确认管辖。即这件事发生在当地,能够管。
因此,劳动者的首要任务系获取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而不是XX餐饮,XX打印店等简称。
获取方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等。
1.受理时间15日内
2.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
常见的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牌工服、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聊天记录等等。
原则上,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经由单位账户发放,但有很多单位老板以个人名义、财务名义发放,这涉嫌逃税漏税属于违规行为。现在实践中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发放工资的情况不少,此时可以通过转账记录查询。
需要注意,在认定工伤时提交的这些证据材料,工作人员认为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进而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不要发生争执,这超出了窗口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可以转而寻求下一步的解决方案或咨询专业人员。
确认劳动关系流程与普通劳动争议流程一致,需要经过仲裁、诉讼,因此耗费时间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这里有两条路,一条系复议,一条系诉讼。
倘若对如何选择不清楚,可以咨询专业人员。通常直接诉讼能够节约时间,但有例外情况,毕竟一线窗口工作人员很忙,业务量大,容易出错,需要个案分析。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会鉴定。
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
4.多久出结果(60+30)
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结论要送达劳动者及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结果不满怎么办?
向上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切记,不能提起诉讼)
6.常见问题
伤残鉴定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
倘若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伤残鉴定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暂时中止。
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经治疗后伤情稳定的情况下,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
目前,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伤残鉴定标准有两个:《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前者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进行评定的标准,而后者是司法鉴定所对除工伤外的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侵权、环境污染等)致残进行评定的标准。从认定标准来看,后者通常比前者更为严格。所以,因交通事故而构成工伤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别跑错了。
很多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家庭并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医疗花费,靠着举债度日,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家庭财政状况会很糟糕。对此等情况法律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载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有许多人认为工伤医疗费的权利义务和事实情况仍有争议不属于申请的范围,这是一种误区。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载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保中心
《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有效身份证、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工伤医疗费用凭证、垫付费用的凭证等材料,具体可咨询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
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明,如辞职申请、退工单等。
到这一步,实践中的主要分歧会集中在过去医疗费用的垫付上,当然也有用人单位想降低自己最终支付的金额而采取鸵鸟战术。
因此医疗费单据一定要保存好,劳动者以及家属要对自己可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事项有明确且清晰的认识,切莫大意,最终签下协议而酿成难以挽回的结果。
而且要注意不同地方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标准会产生差异。以上海为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本人工资乘以伤残级别对应的月数,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了「托底政策侧」。在具体运用时实际采取就搞原则。不要被忽悠了。
在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前可以考虑先行调解:譬如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监察部门。
在协商及调解均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
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也有些案件属于履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而受到的损害。
譬如众多的过劳死案件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此时就只能选择这个途径。
不同的案件认定损害的赔偿规则不同,需要的维权方法和途径不同,本文章下不再一一列举。
实践中有许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维权的情况,旧伤复发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应视劳动关系是否终止而定。
1. 旧伤复发时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
在职期间工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单位护理的工伤待遇。
因此,从流程上来看,较之前大为缩短,倘若有争议的还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 旧伤复发时劳动关系已终止的
按照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包含对职工工伤医疗费的补偿。
这就意味着,职工离职则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那么劳动关系终止后旧伤复发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倘若在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再次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确认新发生的费用。因为在前一次的诉讼中,裁判者并不会对尚未发生的费用进行处理,双方私下协商的金额可能会成为新诉讼确认费用的折抵。
因此,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发生过工伤,请不要轻易辞职,否则旧伤复发享受不到工伤待遇。
如果您有个人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赔偿金额、理赔程序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进行咨询。
关注@苍星零,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专注劳动争议,民商事执行清收以及刑事辩护
点赞、转发是对于创作上最大的支持,需要分析案件是否有可操作性的,可以评论到下方。